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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期货开户2017(东航期货开户时间)

5大业务,34个禁区,44个案例,金融民工廉洁教育一次学个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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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日也发布了《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在此之前,证监会于2018年6月27日也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条总是枯燥且让人难以理解的,为了便于大家有更加直观的感受,我们通过公开渠道整理了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五大业务类型34种禁止性行为的44个违规案例,配合从业人员及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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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2018)沪02刑终1368号刑事判决书


行为概述:本案三名被告人利用帮助东方国信上市的职务便利,通过开展IPO项目过程中获取的重要信息,在东方国信拟上市、增资扩股的关键阶段,低价突击入股,将自身利益与拟上市公司利益进行捆绑,属于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东方国信给予的巨大股权利益,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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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19号 杨治山内幕交易案


行为概述:被告人杨治山,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原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执行总经理、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3月至4月间,杨治山从漳泽电力相关负责人处获悉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后,于同年4月15日抛售其妻尚燕萍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共筹集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00余万元,并以第三人李桦的名义在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物华路证券营业部开设证券账户。4月18日,杨治山指使尚燕萍将1500万元转入李桦账户。同月19日、28日,杨治山在李桦账户内共买人漳泽电力股票268万余股,成交金额合计1499万余元。2011年6月7日,漳泽电力股票停牌。同年10月28日,漳泽电力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杨治山与尚燕萍商议后,由尚操作,于复牌当日以集合竞价方式低价抛售上述全部漳泽电力股票,亏损82万余元。


信息来源: 谢风华、安雪梅内幕交易案(证监会案例汇编)


行为概述: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5月25日,谢风华系中信证券企业发展融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作为厦门大洲收购、重组兴业房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自己购买并告知其妻安雪梅购买ST兴业股票。被告人谢风华通过其控制的谢剑源560000011922账户,买入ST兴业股票共计115,000股,累计成交金额500,684元,获利人民币767.52元。被告人安雪梅在明知上述信息系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仍利用该内幕信息通过其控制的倪静霞68003516账号买入ST兴业股票共计208,500股,累计成交金额1,520,678元,获利人民币136,70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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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示: 非常可惜我们并未能够从公开渠道搜集到该类情形的案例, 而我们也不能披露执业过程中所知晓或可能知晓的同类情况。如有任何读者能够提供公开的同类情形的线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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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14-026)


行为概述:东吴证券在承销上海良信电器项目过程中,资本市场部的杨庆林、池梁在询价敏感时间段与某个人投资者电话联系,该投资者实际控制的投资产品参与报价并获得配售。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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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2017)苏1202刑初467号


行为概述:被告人刘斯佳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4月在担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机构融资部职员期间,为排除其他券商公司竞争,承揽泰州市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某产业集团”)的公司债发行业务,承诺给予该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金融部部长吴某人民币300万元。2015年12月,在吴某和某产业集团董事长黄某的帮助下,未履行某产业集团董事会审批程序,由长城证券以高于其他券商公司的承销费顺利承揽到该公司20亿元的公司债发行业务。债券承销发行成功后,被告人刘斯佳为兑现事前承诺,于2016年4月底至2016年9、10月间,先后5次至泰州市万达广场吴某租住的房屋内,送给吴某人民币共计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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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2014)常刑二终字第57号


行为概述:2005年12月14日,被告人沈沪东以中银国际的名义,安排中国银行的何某以过券的方式,买入中银国际自营的券面总额4000万元的“03国债07”债券并卖出给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农商行),同时沈沪东口头委托仙桃农商行的交易员邓某让对方出资为中银国际买入该债券并持有一段时间,到期后将指令仙桃农商行以约定价格卖出给第三方,并以交易差价方式支付仙桃农商行因使用自有资金为中银国际持有债券而事先约定好的收益,期间债券涨跌的风险由中银国际承担(以上交易方式简称代持)。2005年12月19日,该债券市场价格上涨后,被告人沈沪东又安排中国银行的黄栋以过券的方式从仙桃农商行买入债券并卖出给富滇银行。同日根据沈沪东的指令,富滇银行按照代理债券买卖的方式,以市场价格卖出给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沪东通过上海普银从上述债券交易中非法获利18.72万元。


信息来源:(2014)榆刑初字第98号


行为概述:2008年初,时任河北农联社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被告人张亚东、该中心交易员被告人毕立辉与被告人刘晓静合谋,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平台,采取代持操控债券、开立丙类户余利分赃的方法从债券市场谋取利益,并约定了分配比例。后张亚东利用债券买卖审批的职务便利,毕立辉利用选择债券名称、交易对手、交易类别、磋商交易价格、磋商交易时间的职务便利,动用河北农联社资金买入债券,控制债券交易;以为河北农联社代持的名义委托吉林银行出资买入债券,再由河北农联社向吉林银行融出资金,控制债券交易。2008年4月起刘晓静出资控制成立江阴楠楠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润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借用的江阴润华模具有限公司名义,在兴业银行、南京银行、哈尔滨银行开设丙类帐户,采取委托代理银行垫资、委托代理银行代为债券买卖的手段,根据毕立辉的指令,购入预先设定的债券,再以高于买入的价格向河北农联社及其他金融机构卖出债券,获取扣除委托银行代理费后的债券交易差价。


信息来源:(2018)苏0311刑初94号


行为概述: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洋、谢东辉经预谋,利用被告人杨洋担任海通证券债券交易员、被告人谢东辉担任人保资产债券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职务便利,采用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申购、代持等方式,通过梁某甲将属于海通证券或者人保资产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玲玲控制的丙类户泰慧公司,侵占海通证券及人保资产利益共计7793340元,所获利益由被告人杨洋、谢东辉以及梁某甲、赖某、王玲玲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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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2014)温鹿刑初字第727号


行为概述:2010年10月,平阳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另案处理)因公司经营的融资需要,经过谢某介绍,与柴某商谈融资事项,并约定按照年化融资金额的2.5%收取中介费。而后,柴某联系了包括安信信托投资股份公司在内的多家融资公司。同年11月,时任安信信托公司业务二部负责人的被告人栾雅钧在谢某、柴某等人陪同下,带工作人员到平阳对该公司项目进行考察。之后,被告人栾雅钧告诉柴某项目可以推进。柴某遂与陈某甲联系,商谈签订居间费合同事宜。2011年1月29日,柴某与陈某甲在泰宇公司位于本区学院路的办公室内,由柴某以上海海翱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陈某甲的衡阳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咨询合同。2011年2月,被告人栾雅钧向柴某索要50%的中介费,否则将不予推进该融资工作,柴某表示同意。即获取的中介费,被告人栾雅钧占50%、柴某占30%、谢某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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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示:凡是你认为这笔钱有点烫手的,都可能构成“其他”的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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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示:考虑到实务操作中授信额度,融资融券业务的额度等都是系统预先设定的,违规操作调整的空间并不大,且容易留痕。因此几乎没有公开披露的案例。当然,我们再次欢迎读者留言提供公开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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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措施的决定(【2015】2号)


行为概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等问题且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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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关于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为概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存在对融入方准入尽职调查不充分、融出资金管理不完善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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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关于对林云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为概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汤家桥路证券营业部员工林云贵在为多名客户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服务过程中,已知晓上述客户以外的第三人与你沟通并决定客户账户开立所需资金的入账、提款以及客户账户被该第三人实际控制并使用等异常和风险情况,仍未充分核实、报告相关客户账户的实际操作人、实际受益人、账户资金来源归属等重要信息并防范风险,从而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了便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林云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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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浩明、杨赤忠等5名责任人)(【2013】59号)


行为概述: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是《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上述内幕信息自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同日不晚于11时40分,徐浩明召集杨赤忠、沈诗光和杨剑波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因此,光大证券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3年8月16日11时40分。2013年8月16日13时,光大证券称因重大事项停牌。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但在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即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获利74,143,471.45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合计规避损失13,070,806.63元。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青方)(【2020】6号)


行为概述:王青方在担任中南投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经营管理中南投资期间,虽然名义为中南投资顾问,但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能,负责“中南1号”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和下单操作,知悉中南1号未公开的交易信息,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使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有关股票,获利1333.12万元,王青方的上述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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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恒富汇通)(【2019】9号)


行为概述:恒富汇通将私募基金产品深圳恒富智选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恒富盈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共计2250万元投资款转至向某、戴某个人银行账户。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转移款项均未归还。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健桥证券李良清、李先路)(【2010】20号)


行为概述:健桥证券通过所控制的自营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挪用经纪客户的国债,进行国债回购,并将大部分回购资金划到青海光彩农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和上海华冠投资有限公司。截至2004年5月31日,挪用的标准券金额为112,013,440元;截至2004年9月30日,挪用的标准券金额为125,823,730元;截至2005年12月31日,挪用的标准券金额为70,229,030元。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钟伟华、符列娜、叶育鹏)(【2010】51号)


行为概述:自2003年10月24日至2005年11月4日,广东证券累计挪用客户保证金647,934.94万元。其中:(1)通过从客户资金银行存款账户直接划款到广东证券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的方式挪用客户保证金,累计发生5笔,共计金额135,000万元;(2)通过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保证金以自有资金名义划款到广东证券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的方式挪用客户保证金,累计发生72笔,共计金额431,289.18万元;(3)直接将资金从广东证券的保证金专户中转账到云南冶金集团,用于支付非客户交易事项,造成挪用客户保证金,累计金额20,000万元;(4)因经济纠纷被光大银行从广东证券的保证金专户划出资金,累计金额17,624万元;(5)西华路营业部、长春桥营业部、江宁路营业部与福华一路营业部,通过柜台交易系统在“泰怡轩15254”、“宁禄投资14943”、“泰诚咨询800138”、“德源投资17694”与“广东兆源24423”五个账户,虚加标准券套取资金造成挪用客户保证金,累计金额40,578.76万元;(6)河源营业部及叶育鹏直接从客户保证金银行账户提取资金用于对外借贷或者支付非客户交易事项,造成挪用客户保证金,累计金额3,4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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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卫东)(【2020】2号)


行为概述:先锋组合1号期货账户于2017年8月2日开立于海证期货有限公司,中联金储是该基金管理人,杨卫东担任基金经理负责交易决策,日盘交易由中联金储交易员负责下单,夜盘交易经中联金储授权由杨卫东本人下单操作。“王某才”期货账户于2016年11月23日开立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才与杨卫东系同学关系,该期货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杨卫东,且开户后一直由杨卫东实际控制使用,由杨卫东决策并使用中联金储办公电脑或其个人电脑下单。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bu1809”“ag1809”“zn1809”“zn1810”“zn1812”“zn1904”“sn1809”“sn1901”“cu1812”“cu1902”“au1804”“pb1809”“pb1810”“ni1812”“ni1810”“sm1809”“sr1905”“j1901”“jd1808”“jd1810”“jm1809”“jm1901”等22个合约上,杨卫东先控制“王某才”账户在日盘正常开仓,随后在下一交易日夜盘集合竞价时段,“王某才”账户与“先锋组合1号”账户相互成交获利,最后“先锋组合1号”账户再平仓了结。上述期间,“王某才”与“先锋组合1号”对上述合约相互交易共918手,导致“先锋组合1号”账户亏损1,147,261.14元。)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富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岳伟、李博亚)(【2019】29号)


行为概述:富航1号与华泰资管计划自2017年2月24日起开始相互成交,在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5月12日之间的53个交易日中,32个交易日有相互成交,累计相互成交123笔、共327手。相互成交均发生在沪深300股指 期货和中证500股指期货远月合约上,其中沪深300股指期货有29笔、95手,中证500股指期货有94笔、232手。相互成交量占富航1号上述期间总成交量的67.56%,占华泰资管计划上述期间总成交量的21.14%。以委托成交时市场前一笔最新价作为市场价基准计算成交价格偏离市场基准价的盈亏,扣除手续费后,富航1号通过相互成交盈利733,700元,华泰资管计划亏损1,376,000元。富航投资利用其担任华泰资管计划投资顾问的便利,为本人利益向其管理的富航1号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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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小奇)(沪【2014】2号)


行为概述:2012年8月3日(周五)14:36:22到14:59:51,吕小奇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天信08B1”、“孟某龙”、“张某”、“华明1号”等4个账户,在盘中多次以明显高出前一刻成交价格的委托价格大量买入“天伦置业”股票,推高股票价格,随即反向卖出部分持有股票,连续交易天伦置业股票,其中买入共计973,169股,卖出共计1,399,000股,合计成交2,072,169股,交易数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成交数量的39.40%,致使“天伦置业”股票价格从6.72元上涨至当日收盘的7.22元,上涨了7.44%,当日收盘价较之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上涨4.49%。涉案期间内,相关账户实际盈利56,598.36元。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宏)(【2013】73号)


行为概述:2011年6月2日至2011年7月6日共24个交易日中,“柳宏”账户组以买入“捷成股份”为主,累计买入约247.26万股,成交金额7854.68万元,占市场同期买入量的21.19%;6月7日,单日买入量占该股市场交易量最大达到55.99%,净买入约138.27万股。柳宏当时申报买入价格往往较大幅度高于当时的市场成交价格,其推高意图明显。2011年6月2日至2011年7月6日共24个交易日中,“柳宏”账户组共有15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柳宏”账户组日对倒量占同日“捷成股份”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在5%以上的,占总对倒天数的53.33%:其中,日对倒量占同日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在5%—10%的,占总对倒天数的40%;日对倒量占同日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在10%以上的,占总对倒天数的13.33%。大量的对倒形成虚假交易量,造成买卖活跃的假象,引诱他人买卖。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长鸿、冯文渊)(【2015】58号)


行为概述:刘长鸿、冯文渊使用“君享泓源”资管账户和“刘长鸿”、“冯文渊”、“刘某娟”、“刘某生”、“陈某光”个人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盘中拉抬股价、涨停板虚假委托等方式交易“南通锻压”、“北京旅游”股票,导致上述股票股价大幅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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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向军、周岭松)(【2016】77号)


行为概述:穗富投资于6月29日至8月27日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了“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后反向卖出获利10,168,569.86元。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易所试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源等8名责任人员)(【2017】100号)


行为概述:2015年6月,易所试公司筹划以不低于20元的价格定向增发股份。7月下旬至8月初,易所试公司股价持续下跌。8月5日,易所试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4.96元。7月底,王磊安排郝钢、付强测算易所试股票二级市场筹码分布情况,计算拉升股价需买入的股数。8月5日下午,张万翔在北京中泰证券场外市场部会见王磊、郝钢、付强等人。经双方会谈确定,主要采用中泰证券做市交易在二级市场买入拉抬股价,同时通过易所试公告利好信息、向投资者推荐等其他方式拉抬易所试股价,之后将买入的易所试股票卖回给易所试方面操控或安排的账户。在涉案期间,“孙某辰”“韩某冰”“刘某刚”“罗某炜”账户委托交易终端信息或交易资金方面与章源、张万翔、白龙桥、易所试公司存在高度关联。上述4个账户买入委托与中泰证券做市交易卖出申报的数量相等、价格相同、委托方向相反、委托时间接近;同时,上述4个账户同中泰证券交易易所试股票的数量、价格等与中泰证券场外市场部相关人员提供的回购股票情况数据一致。


信息来源: (2017)沪01刑初49号


行为概述: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间,被告人朱炜明担任XX公司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并受邀担任“谈股论金”电视节目嘉宾。期间,朱炜明在其亲属“朱某”、“孙某”、“张某”名下的证券账户内,预先买入“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5只股票,并在随后播出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中通过详细介绍股票标识性信息、展示K线图或明示股票名称、代码等方式,对其预先买入的前述15只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再于节目在上海电视台首播后1至2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非法利益。经审计,朱炜明买入前述股票交易金额共计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2,169.7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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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连证券)(证监罚字【2003】4号)


行为概述:大连证券及其下属营业部自成立之日起至2002年9月7日停业整顿期间,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用于非法自营业务、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对外投资、拆借等;违法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数额特别巨大;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数额特别巨大。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唐证券)(证监罚字【2005】17号)


行为概述:截至2004年9月3日,汉唐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共计241,371.46万元,其中包括汉唐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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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156号)


行为概述:2016年7月5日,新沃基金接受孟×委托成立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新沃基金乾元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乾元2号资管计划),并由××证券公司担任托管人。孟×与新沃基金约定:资管计划按照孟×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运作,新沃基金按照投资建议中指定的投资对象和方式进行投资,由孟×自行承担风险。乾元2号成立后,投资5000万于大连机床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16大机床SCP003。为了由加杠杆扩大收益。2016年12月7日,乾元2号资管计划与中融基金公司管理的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达成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交易。新沃基金作为正回购方,将16大机床SCP003出质给作为逆回购方的中融基金公司,中融基金公司在首期结算日向新沃基金支付首期资金结算额,双方约定在到期结算日,由新沃基金向中融基金公司支付到期资金结算额,同时中融基金公司解除债券上设定的质权。新沃多次与中融基金公司开展上述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后,16大机床SCP003债券发生违约,结算日2017年2月7日回购义务无法履行,大额质押回购到期无法偿付。后被证监会认定为对专户产品风控缺失、管理失当,从事了让渡管理责任的“通道业务”,经行政复议维持原监管决定。


作者提示:在过往通道类的资管产品中,外放投资端口给投资人已经是墨守成规。当初不论是监管还是金融机构都不会认为外放投资端属于违反廉洁要求的行为。当然,鉴于目前通道业务已经被明令禁止,限制让渡投资决策权限的要求也就理所当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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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示: 这是一则很难客观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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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哲民)(〔2016〕137号)


行为概述:赵哲民为广发证券南京北京东路营业部员工,2012年2月25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自2014年6月27日起赵哲民私下接受客户顾某茹的委托,使用“王某”账户交易股票,该账户于2015年5月8日已全部清仓,期间该账户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19,203,091.79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19,510,265.35元,账户盈利307,173.60元(已扣除税费)。赵哲民未收取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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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关于对王丽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为概述:王丽光在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担任经纪人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资金查询,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王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信息来源:关于对王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19】4号)


行为概述:王珏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及营销人员,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承诺客户本金不受损失并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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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昊宸)(【2019】4号)


行为概述:四川昊宸发行的“昊宸-鼎鑫定增套利策略私募投资基金”“昊宸-鑫元增强型私募指数基金(五期)”“昊宸-鑫元增强型私募指数基金(六期)”“昊宸鑫达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和“昊宸鑫达三号私募投资基金”均存在通过与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书面承诺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四川昊宸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川昊宸董事长何鑫、总裁郭振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川昊宸产品部负责人董长青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信息来源: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中汇富)(【2017】5号)


行为概述:华中汇富管理的武汉华中汇富聚银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安盈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智赢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初创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信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基金募集时,与傅某、刘某丽、黄某、张某峰、严某珍、李某军、江某、许某梅、李某春、万某福等10名投资者签订了《回购协议书》。在《回购协议书》中,依照投资金额等条件,约定了8%-12%的投资年化收益率。该协议的上述内容本质上属于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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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2018】84号)


行为概述:2017年6月30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某员工违规为他人打印客户的对账单,泄露了客户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现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营业部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并进一步做好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合规问责。


信息来源:关于对李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36号)


行为概述:2015年4月21日,李琼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二路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受他人委托,查询投资者张智聪证券账户资产等信息,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以上事实,有李琼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员工沈丹虹微信聊天记录、李琼及冯艺康的谈话笔录、银河证券中山二路营业部的自查报告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五项,以及《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14〕248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李琼予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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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关于对古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为概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古城,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推荐股票,并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古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信息来源:关于对刘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为概述:刘世杰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营销经理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1月,向客户介绍新股申购项目,承诺无风险年化收益15%;2018年11月16日,通过索要客户证券账户用户名和密码,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账户资金查询事宜;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向客户提供荐股信息;2017年期间,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业务咨询及合同文本。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 (三)(六)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刘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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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关于对郏嘉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为概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郏嘉琪,多次向客户推荐非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且参与了部分产品的销售过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郏嘉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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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2017)沪0104刑初606号


行为概述:2013年11月起,被告人边晓磊在担任现更名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期间,负责为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通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2014年8月,边某某利用其负责推荐客户认购债券的职务便利,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其姐夫朱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非法收受中恒通公司卢某某(另案处理)支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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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浦俊懿、郑奇威)(【2016】139号)


行为概述:2014年4月30日,东方证券郑奇威发邮件给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信息)董事长和总经理,声称安硕信息股价已跌至发行价附近,价值绝对低估;建议公司做好市值管理,提升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认同度;提出希望与公司交流沟通后向机构推介。董事长回邮件让郑奇威与董事会秘书曹某联系。2014年5月6日,曹某联系郑奇威到公司交流。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东方证券浦俊懿、郑奇威根据安硕信息披露的“一纵一横”发展战略、征信业务、数据业务、小贷云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等不准确、不完整且缺乏实现基础的信息,在未经东方证券内控部门审批、复核的情况下,使用“极具业务延展性…、强烈看好…、最优质的银行IT标的…、无与伦比…、绝对领先”“公司市场规模是百亿量级、收入将可达12亿、30亿市值远未反映公司实际价值、市值空间有望超过200亿、市值超千亿、属于我们的tenbagger,200亿绝不是终点”等诱导性和夸大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件,向128家基金、券商、私募等机构的1279人员累计发送邮件1.1万余封,传播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情况。安硕信息披露、东方证券浦俊懿、郑奇威传播上述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大量买入“安硕信息”,累计共有221只公募基金持有“安硕信息”最高达1,808.21万股,占安硕信息流通股的74.84%。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涨幅为15.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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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八年度报告(2019年3月)


行为概述:2018年8月,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在四家上市公司发布半年报公告的当晚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上传至团队共用的有道云账户。随后,该团队某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2019年1月4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责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券分析师旷实等人利用网络工具分享评论文章事件进行自查整改和内部问责的通知》(广东证监函[2019]7号)。对此,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就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相关业务开展全面自查,并进一步完善自媒体管理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处理,按期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信息来源: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号)


行为概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郭丽丽在客户微信群发布了某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公司未对该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由合规质控人员对所发布研究报告的微信群进行监督,上述情况违反了《发布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此外,郭丽丽本人也被湖南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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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关于对马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30号)


行为概述:2018年9月17日晚,马军在深圳某餐厅参与朋友聚餐,参与聚餐人员中,马军为第十六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活动候选分析师,另有个别聚餐人员为第十六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有投票权的当事人,此次聚餐费用由马军支付,马军的上述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事实,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此次事件经自媒体广泛传播,引发严重社会影响,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马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信息来源:关于对马军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2019】4号)


行为概述:马军作为《第十六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活动》的候选分析师,在新财富最佳分析师投票启动前的2018年9月17日晚上,与具有新财富最佳分析师投票权的贾某某等人在深圳某餐厅聚餐,聚餐费用由马军支付;马军在聚餐中的不当言行,经媒体广泛传播后,更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行业声誉。经调查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给予马军注销证券分析师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证券分析师执业注册申请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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