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工业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于扩大产能、提高产品质量等诸多因素考虑,2020年9月,甲公司在固定资产方面发生了租入仓库、购置环保专用设备、建造生产线等事项。小张是甲公司的会计人员,对于上述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小张遇到了一些难题,具体有哪些?我们一起看看吧。
业务一:租入仓库涉及的租赁费扣除问题
为了增加材料储备能力,2020年9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仓库经营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本次租赁期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在合约到期之前双方再行协商续租事宜。本次租赁费用价税合计26.16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A公司,A公司向其开具了金额为24万元、税额为2.1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小张做了认证抵扣处理。
针对该业务,小张会计产生了一个疑问——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不含税租赁费24万元能否一次性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仓库,因此,应将24万元租赁费用支出在租赁期12个月内均匀扣除。即2020年度可税前列支扣除金额为24/12*4=8万元。
业务二:购置环保设备涉及的税收优惠问题
由于当地政府提高了企业生产废气排放标准,出于环保需要,2020年9月,甲公司购置并实际使用一台符合规定的环保专用设备。购置该台设备时,甲公司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80万元、税额为10.4万元。对于进项税额,小张已于当期认证抵扣。
对于购置并使用的环保专用设备,小张想了解一下,除了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之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还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吗?
答疑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80*10%=8万元。
小编提醒您注意,抵免的是应纳税额而不是应纳税所得额,千万不要记错了!
若甲公司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还能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吗?
根据规定,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业务三:建造生产线未取得全额发票涉及的折旧问题
为了扩大产能,2020年7月甲公司委托W公司建造生产线,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为800万元。8月末,该生产线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由于甲公司资金紧张导致工程款项尚未结清,9月,甲公司仅向对方支付了500万元(不含税)的工程款,尚有300万元(不含税)工程款未支付。为此,甲公司仅取得W公司开具的500万元(不含税)发票。
针对该业务,会计小张产生了疑惑——9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金额时,我该以合同金额800万元计提还是以实际取得的发票金额500万元计提折旧呢?
答疑解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相关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甲公司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80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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