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很多读者的留言和电话,对一些汽车融租租赁相关的专业知识进行咨询,今天开始把读者提问做一个系列话题,把读者提问的一些相关问题和解答,分享给更多的读者和听众。
一、融资租赁收费是否受到贷款政策的限制?
我在以前的文章、视频和直播中多次强调:合规合法的融资租赁业务,收费不受到贷款政策的限制。融资租赁的收益是利润,贷款的收益是利息,利润和利息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融资租赁和贷款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业务形式。
在银保监会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另外,《暂行办法》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禁止经营的范围包括: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通过《暂行办法》的以上两个条款,我们可以看出融资租赁是禁止经营贷款业务的,那么自然也就不会受到贷款政策的限制。
其次,2020年至今国家各级监管部门出台了80余部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监管规范,这其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于融资租赁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确的限制。
最后,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的不是合规合法的融资租赁业务,而是经营了名租实贷业务,即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业务形式,那么法律上是按照实际业务关系判定收费标准。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实际是非法经营的贷款业务)才会受到贷款政策的限制。
二、读者疑问解答
近日,一位读者给老黄发过来一个截图,这张截图是读者摘抄的一篇文章的观点。
针对这种情况,老黄给这位读者解答如下:
首先,这个文章观点仅仅是一篇文章的观点,不代表法律法规,不具备法律法规的效力。
其次,文章作者写到的“租金、及复利、罚息”都存在问题。1、租金,顾名思义是租赁期要支付的租赁物使用资金,这个肯定和贷款利息毫无相关。2、复利、罚息都是贷款业务涉及的收费项目,而融资租赁公司禁止经营贷款业务,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本来就不应该出现复利、罚息等项目。
最后,用我以前的一篇原创文章的观点可以解答这个问题。如果说融资租赁业务中真正可能和利息产生关系的收费项目,那只有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指的是合同约定的租金逾期以后,逾期租金产生的逾期利息,和之前的融资租赁合同收费项目没有关系。
逾期利息属于很多行业都会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收费项目,实质上属于到期应付资金未能及时支付资金所要付出的资金占用费用,相当于变相的借款利息,这个和业务本身没有任何关系。
例如:A公司和B公司采购100台电脑,总计40万元,约定账期一个月,到了一个月付款期限,A公司不能按时付款。逾期两个月以后,B公司起诉A公司,除了偿还40万应付货款,还要加收两个月的逾期利息,这个逾期利息只是这个40万元货款的逾期占用资金的利息,和之前的业务本身没关系。
综上所述,合规合法的融资租赁业务,收费不受到贷款政策的限制。融资租赁的收益是利润,贷款的收益是利息,利润和利息有着本质区别。
租金逾期导致的逾期利息,指的是到期应付资金未能及时支付资金所要付出的资金占用费用,相当于变相的借款利息,这个和业务本身没有任何关系。
参考资料:
【原创】佰仟租赁判决,融资租赁适用4倍LPR?别被断章取义误导
上海高院:融资租赁公司逾期利率上限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