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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型虚拟货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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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比特币,离成为货币还很远

   虚拟货币在欧盟及法国的法律属性

比特币,离成为货币还很远

  作为最知名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自然受到法国及欧盟司法实践和有关当局的关注,这从相关法院的判决中可见一斑

  申军

  货币的英文表述有Money和Currency两种。前者源自拉丁文Moneta,有警示、提醒之意。古罗马的朱诺神庙曾是铸造钱币之地。后者的拉丁词源则为Curro,本意为奔跑、向前冲,引申为流通。

  虽然在实践中上述两个英文单词时常被互换使用,但从严格意义上讲,Money和Currency表达的意思并不相同。

  按照笔者的理解,前者更多倾向于强调货币的经济性内涵,彰显其被广泛用于价值交换的重要性,以高度流通性及高度可接受性为特征,可被看作泛称性货币。而后者更多倾向于反映货币的政治性内涵,凸显其代表的国家或超国家主权以及公权力,是被法律认可的清偿债务的支付工具,且须被强制接受。比如,法国的Currency是欧元,在法国拒收欧元现钞违反刑法。因此,Currency可被视作泛称性货币的一种“铸造性”形式(当代通常以纸币及硬币代表)。

  而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的说法,则是相对于一国法定货币的实体存在而言,即此类所谓的货币是以电子化形式被存储于电子装置之上。

  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义

  依照欧洲中央银行的分类,虚拟货币可被分为三种。

  其一为封闭性虚拟货币。其与实体经济几乎没有关联,只能被用于在一个虚拟社群里购买虚拟的商品或服务。比如,某在线角色扮演游戏的游戏币。

  其二为单向性虚拟货币。其可用法定货币以固定兑换率在一个虚拟社群购得,但不能再兑换回法定货币,可被用来购买虚拟乃至实体的商品或服务。比如,某在线购物平台的代币。

  其三为双向性虚拟货币。其可与法定货币按照浮动汇率进行双向兑换,可被用于购买虚拟及实体的商品或服务。比如,以中心化发行为特征的某虚拟世界的游戏币,以非中心化为特征的、被称为加密货币的比特币。

  确切言来,何谓虚拟货币呢?根据欧洲中央银行在2015年2月发布的报告,虚拟货币是指一种数字化表示的价值,非由中央银行、信贷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发行;在某些情形下,能被用作货币的替代。

  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义见诸编号为2018/843的欧盟第五个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指令(以下简称AMLD5),后者由欧洲议会于2018年4月19日表决通过。根据这一指令,虚拟货币是一种数字化表示的价值,既非由中央银行、也非由公共当局发行或担保;亦不必然与一种合法创立的货币(Currency)相联,不具有货币(Currency)或泛称性货币(Money)的法律地位,但其作为交易工具被一些自然人或法人接受,可以藉由电子方式进行转让、存储和交易。

  不难看出,相较欧洲中央银行给出的定义,上述欧盟指令将虚拟货币发行者的范围扩大化,因此,可被涵盖的虚拟货币就更为广泛。对于任何可能有涉虚拟货币的洗钱活动之适用亦是如此。

  虚拟货币被视作资产而非货币

  那么,在欧盟及法国视角下,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又是什么呢?

  其一,虚拟货币既非Money也非Currency。根据欧洲中央银行在2015年的说法,虽然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在有限的范围内具备Money的交易媒介及记账单位之功能,但因其价格的高度波动性,其很难具备Money的价值存储功能。从缺乏广为接受的流通性的角度来讲,虚拟货币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Money。

  另外,就严格的概念性意涵而言,一种特定的Currency是通常在一国境内使用的Money的特殊形式,具体表现为纸币及硬币,从该角度来看,虚拟货币显然也不是Currency。

  欧洲中央银行的结论是,虚拟货币至多只能作为契约性Money使用,如果契约双方同意接受一种既定的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

  其二,虚拟货币不是电子货币。根据编号为2009/110的欧盟电子货币指令的规定,电子货币是以电子化形式存储(包括磁存储)的货币性价值,代表了对发行方的债权;其被发行时,拟持有方需交付“资金”以作换取,旨在用于支付性交易;且其被非发行方的自然人或法人接受。

  虽然虚拟货币也以电子化形式存在,但与电子货币的区别非常明显。一方面,电子货币上存储的资金具有与法定货币同样的记账单位(比如,以欧元记账的电子货币),而虚拟货币是以诸如比特币的虚拟记账单位计值。另一方面,依据编号为2015/2366的欧盟支付服务指令之规定,电子货币、银行货币(商业银行活期存款)以及纸币和硬币,均为上述电子货币指令所定义的“资金”,而虚拟货币则不能被视为“资金”,因此不能被视为支付工具,不受该支付服务指令的约束。

  其三,虚拟货币属于数字资产。2019年5月,法国颁布的企业增长与转化法(简称PACTE法)第86条写明了数字资产的列举式定义,即其包括数字代币以及虚拟货币。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款并未使用“虚拟货币”这一术语,而是将前述欧盟AMLD5中虚拟货币的定义全句照搬。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虚拟货币的表述可能引起的理解错误,法兰西银行建议优先使用“加密资产”这样的说法。与此异曲同工的是,经日本国会于2019年5月修改、将于2020年4月生效的日本支付服务法,正式用“加密资产”的称谓替代“虚拟货币”。由于日本是比特币交易的主要国家,前述法律早在2017年的修改版本中即引入了虚拟货币的法定定义。

  法院判决如何定义比特币

  而比特币作为最知名的虚拟货币,其法律性质也自然受到法国及欧盟司法实践和有关当局的关注。

  从法国方面来说,巴黎上诉法院在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一项判决中,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无形财产”,并赋予其技术性定义:比特币是一种信息技术性复杂演算的简单展现,该演算由一个日本人在2009年创建的特殊软件实现。本案中作为上诉人的法国公司,是一家管理比特币交易网站的日本公司的商业中介。

  2018年4月26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对个人转让比特币获利是否及如何征税作出了判定,并藉此机会阐明了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即比特币具有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无形动产”的性质。也就是说,该法院不仅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无形财产”,而且认为其是此类财产中的动产。

  从欧盟方面来看,就一位瑞典公民将比特币与瑞典克朗进行双向兑换操作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事宜,欧盟法院在2015年10月22日作出了判决,其中也论及到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该法院认为,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是一种契约性支付工具。一方面,比特币不能被视为是一种活期账户,亦不是一种存款、支付或转让;另一方面,不同于编号为2006/112的欧盟增值税指令中针对的债权、支票和其他商业票据,比特币构成了接受它的契约双方之间的直接支付工具。

  需要留意的是,此案判决发生在2015年,其时欧盟AMLD5尚未出台,欧盟法中也尚无虚拟货币的法定定义。而AMLD5中规定的虚拟货币,具有“交易工具”、而非“支付工具”的功能。因此,未来如果还有类似的案件审理发生,欧盟法院对比特币法律性质的认定是否会与前述欧盟指令的相关定性抵触,将非常引人注目。

  而法兰西银行对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看法是,比特币不能被称作电子货币,也不能被视为法国金融与货币法典中规定的支付工具。不过,其可在协议性和私人性的基础上履行经济功能。

  法国财税当局则从建立虚拟货币财税制度的目的出发,认为比特币是一种存储在电子载体上的虚拟账户单位。同一社群的使用者可以用之进行财产和服务的交易,而不用诉诸一种有着法定清偿能力的货币。另外,比特币是一种可被增值和使用的虚拟账户单位。因此,源自比特币增值的收入应被征税。

  综上所述,截至目前,欧盟及法国均不认为虚拟货币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未来随着金融科技以及相应金融监管的发展,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究竟会有何种演变,是值得关注的。

  当然,如果有朝一日,像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获得了法律认可或是主权当局的背书,这可能会有悖其创立者的初衷,即比特币自肇始就被赋予的无政府特性。同样如果一种虚拟货币拥有遍布全球的使用者,因而拥有无远弗届的影响力,以至于挑战乃至撼动各国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想来亦非相关监管当局所乐见。

  因此,倘若未来可以出现一种运行设计更合理、风险程度可预期的虚拟货币,且其规模性和影响力并非无法掌控,这或许会实现其发行者、监管者以及使用者的三赢。

  (作者系法国执业律师、里昂第三大学法学博士)

责编: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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