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保持对违法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批、警示一方的效果,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向社会公开通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8起典型违法案件。
杭州市萧山区董某某等人非法占地案。2018年3月,杭州市萧山区董某某、屠某某、童某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屠某某个人从萧山区宁围街道转租取得的限用于农业种植的土地上消纳渣土、倾倒建筑垃圾,违法占地56803平方米(其中耕地40144平方米,经鉴定种植条件破坏程度达到三级),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多万元。2018年年底,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将该案件移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侦办。2019年10月11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董某某、屠某某、童某某等人十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宁海县妙云茶场非法占地案。2018年1月,宁海县妙云茶场未经批准,擅自在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涨家溪村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钢棚厂房,违法占地833.3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76.3平方米。2019年1月9日,原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经催告后,妙云茶场缴纳罚款人民币2.4378万元。2019年8月15日,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妙云茶场其他未履行的处罚决定依法向宁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5日,宁海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由宁海县人民政府桥头胡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目前,地上建筑物已拆除,土地已退还村集体。
嘉善县华夏幸福(嘉善)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18年卫片执法检查发现,华夏幸福(嘉善)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嘉善县惠民街道优家村明珠路西侧嘉善县银福苑颐养中心南侧土地新建绿道,违法占地2098.73平方米。2020年4月14日,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4月,华夏幸福(嘉善)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已退还超占土地,缴清罚款人民币3.1361万元;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没收的非法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了移交。
舟山市定海区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18年8月,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中湾村集体土地1956.9平方米用于非农建设。5月24日,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10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非法所有建(构)筑物(工棚、水泥地坪等)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村集体。2019年12月17日,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定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缴罚款。2020年4月29日,应缴罚款人民币1.9569万元由法院强制执行到位。
宁波市江北区西卫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破坏基本农田和非法占地案。2017年11月,宁波市江北区西卫桥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庄桥街道西卫桥村集体土地进行水泥地坪、停车场建设,违法占地717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514平方米。2018年4月12日,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2018年5月7日,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江北区财政局将没收的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庄桥街道办事处处置。2018年12月12日,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尚未履行的处罚决定,2018年12月26日,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因当事人始终未缴纳罚款4.2623万元,2019年1月8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次向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缴纳罚款事项。2019年2月26日,应缴纳罚款人民币4.2623万元由江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
乐清市芙蓉镇周山村谢某某等非法采矿案。2015年3月至2017年10月,乐清市芙蓉镇周山村谢某某、周某某、胡某某及村民委员会相关责任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本村公路拓宽施工中无证采矿,导致33079.53平方米植被和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并将加工后的矿产品进行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83.5万元。2018年5月8日,原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乐清市公安局侦办。2019年4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谢某某、周某某、胡某某、余某某等人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同时判处乐清市芙蓉镇周山村村民委员会和谢某某、周某某、胡某某3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71.5662万元及生态修复鉴定技术服务费人民币2.948万元。2019年8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义乌市傅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2017年7月中旬至8月初,傅某某等人未经批准,利用承包工程施工擅自安排付某某在义乌市后宅街道西关田村堂阁自然村的北侧疏港高速高架桥下开采宕渣,付某某又联系聂某某经营的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进行清运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41.964万元。2018年7月30日,原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办。2019年8月,义乌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傅某某、付某某、聂某某等人十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严村村严某某无证采矿案。2019年,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严村村严某某在江山市贺村镇后源村实施大坞垄垦造耕地项目二标段工程时,未经批准擅自在项目区内超设计标高采挖矿产资源(玄武岩)进行销售。经勘测和价值评估,采挖量为33.0942万吨,违法所得661.88万元。2020年2月21日,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江山市公安局侦办。2020年2月22日,江山市公安局受理并立案侦查。同日,当事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下一步,浙江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严格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
陆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