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网友很困惑,来咨询我们:“公安刑事立案后,就直接把平台商家账号给封了,或者是直接把它里面所有虚拟币给变现了,是否违法?”,或者“刑事立案后,公安将其所有虚拟币变现了,后续这案件被认定为无罪,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我们认为,对于涉案财物一般应制作清单进行妥善保管,但由于部分财物具有特殊性,只有在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才能进行先行处置进行财产保值。对于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我国是有明确规定先行处置的财产种类和处置程序,只是对于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或者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票据等,处置程序是经权利人申请或者同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先行处置应当依法、公开、公平。
而结合到网友的相关咨询,我们知道比特币等虚拟币虽然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其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等特点,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该观点在全国各地不同法院均有得到支持。公安机关应将虚拟币等按照涉案财物同等对待,应当制作清单妥善保管,在采取冻结措施即可实现侦查办案需要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进一步采取变卖等先行处置措施,这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现实中即使将虚拟币作为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进行先行处置,仍需经权利人申请或同意,在未征得权利人同意情况下擅自处置的,涉嫌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因虚拟币价格波动较大,如经权利人同意进行处置,即使虚拟币价格后续上涨,该处置行为亦不存在问题;但如公安机关擅自处置,则后续虚拟币价格上涨导致前期处置造成巨大的经营性损失,而该损失完全可通过只冻结得以避免。同时如后续当事人冻结虚拟币与涉案事实不存在关联,则公安机关行为已违反规定,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综上,公安机关应将虚拟币作为与其他涉案财物进行同等对待,在已查封冻结能实现办案需要的情况下,不应进一步采取先行处置措施;而即使采取先行处置,亦须经当事人同意或申请后方可进行,否则该行为已违反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投诉、控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