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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盗窃虚拟货币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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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极为荒诞的结论

近日,最高检旗下杂志《中国检察官》发了一篇题目为《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的文章,并得出结论:2021年9月之后盗窃比特币的不构成任何犯罪。

理由则是因为这篇文章的笔者认为比特币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具体论证的过程咱们后面再分析。首先这个结论着实让郭律师活久见了。

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犯罪,这种结论的得出岂不是鼓励有贼心没贼胆的人都去盗窃吗?岂不是让那些被偷了币的人都不要找司法途径解决,都去找黑SH吗?荒诞至极!

不要觉得这是在开玩笑,北京作为法律和政治的中心,不论是去年北京挖矿第一案的“合同无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还是现在这篇北京检察院的文章。无疑都是在进行甩锅,不构成当然就可以不立案了,不保护当然就可以不用理了,甚至继续信访都可能会被认定为是非法行为。当司法的第一目标不是化解矛盾,而是为回避矛盾找理由的时候,人民群众除了找黑SH还能找谁?司法,是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后一个途径!

不合常理丨最高检月刊: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犯罪

二、逻辑不通的理由

我们再来看这位笔者用于得出“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是否能够站得住脚。这位笔者的主要理由总结成一句话就是“比特币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他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呢?

不合常理丨最高检月刊: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犯罪

从文章来看,这位笔者是从比特币的刑法属性出发进行论证的:首先,是引用《数据安全法》论证了比特币属于一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次,是引用了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金融风险的通知》论证了比特币不属于法定货币。这两点郭律师是没什么意见的。但这两点也并未排除比特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的基础。但最后这篇文章则通过很没有说服力的逻辑,论证了比特币在刑法意义上不具有财产属性。

为了论证比特币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文章还引用了几种学说,原文如下:“笔者认为,财物与财产有所区别,财物是对象概念,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物品,判断是否作为财物,需要具备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价值性三个特征。而财产是法益概念,它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是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权益)是否被刑法所保护,涉及到刑法与民法及整体法秩序是否认可(前半截的观点郭律师还是认同的,也能体现出作者的理论功底还是有一些的,但后面的笔锋就开启了720度大绕圈,一般人还真会被绕进去)

我国刑法上的财产概念是随着时代不断变化的,由最开始的法律财产说,到后来的经济财产说,发展到主流的法律的经济财产说。法律的经济财产说主张既不能完全从民事权利视角来理解财产,也不能完全从经济学上的经济价值来理解,应以经济价值为核心,同时考量权利是否受到法秩序认可,从双角度把握财产属性。据此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除了考量经济价值之外,还需考虑是否被整体法秩序所认可。而判断依据是国家的监管政策,分为三个阶段。”

后面三个阶段简单总结就是2013年五部委《通知》认可比特币是虚拟商品;2017年9·4《公告》禁止ICO;2021年9·24《通知》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但除了2013年的五部委《通知》外,这位笔者对于每一个文件的理解却都十分的偏颇。郭律师真是十分想和这位笔者充分探讨并分享一下后面两个文件的出台背景以及主要内容的理解,请别带着有色眼镜看文件。

首先,文章通过9·4《公告》解读出来结论:“交易平台支配的比特币不具有财产属性”,也就是说除了放在个人钱包里的比特币外,放在交易平台上的比特币就不是财产了。理由是9·4《公告》禁止了交易平台的业务活动,因此交易平台里的比特币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对此,郭律师很想问个问题:只要是监管不让干的事,里面的财产就不受刑法保护?那么,非法集资的案件为什么要退还给集资参与人?法律也不让搞诈骗,诈骗来的钱就不是钱了?完全是偷换概念,平台不合法,并不代表平台里面的比特币就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按照这篇文章的逻辑,为什么法院会判决盗窃赃物也是盗窃,诈骗赃款也是诈骗。这些人岂不是被判的很冤枉。

其次,文章通过9·24《通知》得出了完全否定比特币的财产属性的结论。理由是9·24《通知》第1条第4款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文章还引用了北京挖矿第一案的例子来证明交易比特币就是违背公序良俗。拜托,北京挖矿第一案本身还被法律界一直在吐槽,如果北京挖矿第一案是对的,为什么还会有结论不同的深圳挖矿第一案?(该案为郭律师团队代理)

不合常理丨最高检月刊: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犯罪

最后,最离谱的理由出现了,文章的观点是认为如果刑法保护交易中的比特币,则会滋生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不交易的比特币,则没有刑法保护的必要。

我们先看针对不交易的比特币,文章认为没有保护的必要,那郭律师就想问了,那些买央行发行的纪念币而且没打算卖掉的,是不是也没有保护的必要?被偷了也自认倒霉?荒谬!

而针对交易中的比特币的观点,更是离了个大谱,郭律师很想知道作者有没有翻开《刑法》好好看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从这段话表述的前后顺序可以看出,《刑法》存在的必要性是多维度的,不光是为了保护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更是放在前面的,仅次于国家安全、社会制度等国之根本。而从这篇文章的逻辑以及“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犯罪”的结论来看,其仅仅只考虑到了经济秩序的维护,着实片面至极。

此外,郭律师认为:虚拟货币的交易并非滋生虚拟货币类违法犯罪的根源,真实的情况是我国人民群众普通较低的投资风险意识和国际金融环境的发展节奏不匹配所导致的。国外绝大多数地区对于虚拟货币都是持开放态度的,甚至香港、澳门在二十大期间还刚刚公开表明了要支持虚拟货币产业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国际金融大环境的发展方向是明确的,这是大势所趋。因此,堵不如疏,郭律师认为监管层从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进行短暂的引导和防范是必要的,但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主旋律下,虚拟货币产业最终会向股市一样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路线来。


三、结语

最后,回到文章的结论,如果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被否认,不仅盗窃不构成犯罪,行贿受贿是否也不构成犯罪?作为最高检旗下的杂志,发表的文章,其观点应经得起推敲。一个结论的产生,如果是带来了更多的问题,那么这个结论显然在司法实务角度来讲就是不合理的。

而回到理论角度,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确实经历了法律财产说,到后来的经济财产说,发展到主流的法律的经济财产说的过程。但这都是站在平衡社会矛盾、推动人权保护的角度进行演化的。并且至今“法律经济财产说”也没有一统江湖,“经济财产说”也仍有一席之地。郭律师认为,学理解释,理论推演,最根本的还是要从社会实际出发,从《刑法》立法的根本出发,从而找到最合适的理论支撑,而当理论和实践不符的时候,往往都是理论发生了错误,毕竟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不过,屁股决定脑袋,以上观点是郭律师从一个行业的角度以及整个社会面的角度公平公正形成的结论。但这篇文章毕竟是最高检旗下的权威杂志《中国检察官》刊登的内容,郭律师计划立刻把这篇文章转载给郭律师正在代理的几个刑事辩护案件的办案机关,看看实际执法过程中涉案的当事人能不能被无罪释放。手动滑稽,再会。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盈科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成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考评人命题人教材编撰人、深圳区块链立法研究课题组发起人。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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