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之后,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不久后,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是公司股东。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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