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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融资租赁的合法性(委托融资服务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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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口普法丨警惕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东营日报社/爱东营讯近年来,经济犯罪手段翻新迭代的步伐加快,非法集资案件除传统的高利息理财产品外,还呈现出社会领域与专业领域相叠加、网上与网下相交织等新特点、新类型、新手法。现通过讲解两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帮助大家擦亮眼睛,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新能源”项目外衣下的非法集资“旧酒”

——某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以来,某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某市大量开设经营门店,采用送礼品、免费旅游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加讲座,诱导老年人“投资”充电桩项目,承诺每月返还固定“收益”,以此吸收群众“投资”资金,最终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查处。

【以案释法】

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其中非法集资类案件尤为突出。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本案中,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情况下,在多地开设新能源体验门店,通过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到店体验、定期签到即可免费领取鸡蛋、面条、食用油、保健品等礼品,以此吸引老年人到店参加讲座。该公司编造“国家支持新能源发展”、“投资收益稳定、安全无风险”的谎言,通过讲座授课方式向老年人宣传推介“投资”充电桩项目,以高额“收益”为诱饵,与不特定人员签订认购充电桩“产权”协议,约定投资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已涉嫌从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非法集资行为。

【案件警示】

投资理财的专业性较强,在加强相关金融知识学习的同时,广大读者朋友们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投资风险意识,防范非法集资“陷阱”。对此,大家在投资理财前一定要做到“一看”“二问”“三警惕”。

“一看”:看主体合法性,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理财、信托、基金、债券、外汇交易等金融服务。因此,在投资理财时要选择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正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的坚决不参与。

“二问”:一问专业人士,通过正规渠道咨询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获取投资项目风险的专业判断,避免落入“理财陷阱”;二问家人朋友,做出投资决定前一定要跟家人商量,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轻信熟人介绍。

“三警惕”:一是不法分子往往允诺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息,我国法律规定,投资理财不得宣传、不得承诺保本保息,对于在商场超市街头摆摊设点、拉人投资或者在网络上、户外广告牌上刊发广告进行宣传等情况,要警惕。二是在面对高利诱惑时一定要评估风险,对于投资小回报大等不符合正常市场规律的项目,要警惕。三是对于通过拉拢感情、发放礼品等方式,主要面向老年人等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的受害易感人群兜售理财产品的,要警惕。

不交付的“收藏品”

——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以来,王某注册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租赁多家门店,招聘经理、主管、业务员,通过开设讲座、发放礼券等方式公开宣传投资“字画”,以每月返还高额利息,到期返还本金为诱饵,吸收老年人“投资”资金,最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案释法】

除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外,对于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活动,我国《刑法》专门明确了相关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假借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合法经营形式,在未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情况下,公开宣传,与不特定对象签订字画“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为销售,但并不实际交付字画,而是再通过与“购买人”签订《委托拍卖协议》《贵重物品托管协议书》等合同,以提供所谓的升值拍卖通道和托管服务,约定按照“购买”金额大小、委托或托管期限长短不同,每月分别以“租赁费”、“增值差额”等名义给予投资人6至8分的利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且金额较大,涉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警示】

吸收资金的行为属于金融业务范畴,必须要有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朋友,特别是老年朋友们,从事投资理财活动一定要到正规金融机构,切勿贪图“高额”利息,以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一定要警惕以下这些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记者 强康 徐垒垒)

第五十一期供稿单位:东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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