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山东省发改委发布
《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
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显示,
山东省拟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
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含税)。
为坚决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含税)。
二、工作流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确定并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电力用户名单。
(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三)电力用户停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当地发展改革委应将相关信息(电力户号、用电地址、停止“挖矿”时间)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省发展改革委通知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三、有关要求
(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前,应提前告知相关加价政策,引导用户主动停止“挖矿”行为。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影响范围,增加政策的知晓度和透明度。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经济运行调节局)
转自:山东省发改委网站
来源: 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