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孙自烜(网名:帝师)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孙自烜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通过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取得的直播打赏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少缴其他税费34.76万元。税务部门立案后,孙自烜仍存在侥幸心理,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税务部门掌握相关证据后,才承认存在的问题并补缴了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孙自烜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罚款,共计1171.45万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拟处1倍罚款计197.86万元;对其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拟处2倍罚款计440.24万元。日前,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切实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明税解析
直播平台都设有送礼物的功能,用户向主播送礼物的行为被称为“打赏”。用户向主播打赏后,相应的收入会归为主播平台币,这些平台币在规定的时间可以转化为主播人民币,包括签约底薪等收入也都划拨到主播人民币账户,该账户达到一定额度后,主播可提出提现申请。平台收到申请,先与主播的经纪公司结算,按比例与经纪公司分成,再由经纪公司将款打到主播个人账户。
从法理上看,主播的“打赏”收入具备可税性。对于主播收到的“打赏”收入,根据平台和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这种收入可以认定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依法产生纳税义务。若网络主播是受平台雇佣,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若为个人独立劳务,则直播收入和打赏收入,应分别由对应的扣缴义务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打赏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收入时间,即提取收入时。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的业务模式,一方面,部分主播和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另一方面,直播收入的来源多样,包括打赏收入、劳动报酬收入、广告收入、线下商业演出收入等,还有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等多主体参与分成,导致信息不透明,税收监管的难度较大。
对此,平台和主播都有责任:主播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应重视自身税务合规管理,注意排查自身的税务风险,依法依规纳税。同时平台企业要承担自己的监管责任,一方面及时上报主播的真实信息、收入情况,一方面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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