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梁爽 通讯员牛腾州)比特币是一种既无财产属性也无交换价值的虚拟财产,因人为炒作,价格剧烈波动,近几年在部分国家成为较流行的“投资”,也吸引了国内一批人投身于此。10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汉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的武汉市首例比特币盗窃案判决已正式生效。
2016年,从事POS机推销工作的黄某与家住汉阳的受害人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得知70岁的刘某寻求投资理财途径,黄某就给刘某介绍了一些平台。2017年7月,黄某找到刘某,游说其参与比特币投资。刘某前期在黄某介绍的投资平台上取得了一些收益,比较信任黄某,但因其不擅长操作电脑,黄某遂帮助其注册邮箱并在国外某交易平台上买入0.22个比特币。通过此途径,黄某掌握了刘某比特币钱包的账号和密码。
2017年12月21日,黄某在武汉市硚口区一网吧内,使用上述账号和密码,从刘某的比特币钱包中盗取0.22个比特币转入自己账户,并在交易平台转手后获利人民币2.4万元。
次日,刘某发觉自己的比特币不见后急忙找到黄某。黄某承认是自己把比特币转走了,并承诺会还给刘某2.4万元。但直到2018年3月,黄某仍未还钱,刘某遂到派出所报警。2018年3月14日,黄某被民警抓获。
后据黄某交代,当时快过年了,他手头没钱,于是动了贪心,所获赃款一部分已被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另一部分被投入了一个理财平台,但因理财平台“爆雷”而无法取出。该案经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所得赃款也被判继续追缴并发还受害人刘某。
据了解,此前,国内一些比特币盗窃案,有的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本案为何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承办法官邓玮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通过侵入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黄某并未采取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账号密码,而是通过其帮受害人申请账户的便利条件从而掌握了账号密码,并进而秘密窃取了受害人拥有的比特币,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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