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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投资骗局立案标准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的持续升温,一些犯罪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假借国家对外政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迷惑性很强,危害性巨大。同时,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传销活动借助网络技术,作案更加便捷,传播速度更快。

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利用“区块链”、“ 虚拟货币”的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相关犯罪行为。

办理此类案件,需要透过行为表象,结合行为方式、资金流向、盈利模式等要素,揭开“网络技术”的外衣,认清行为本质,分析研判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准确区分金融创新与违法犯罪。

笔者通过分析以下两起案例,以总结此类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


案例1:(时某祥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04月23日)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时长祥成立“亚泰坊”传销组织,在全国开展传销活动。通过组织会议、培训、路演、微信群等方式公开宣传平台奖励制度,在宣传过程中歪曲国家“一带一路"政策,虚构柬埔寨“西港特区"投资项目,在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谎称境外金融公司授权平台发行亚泰坊币,可信度高、收益高。投资者如要投资亚泰坊币,需要通过通过上线会员的推荐,并缴纳200元人民币以上的费用,成为亚泰坊平台的会员,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可发展无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主要收益方式。

同时,时长祥安排组织成员在境外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线亚泰坊币进行公开交易,并用收取的会费控制亚泰坊币在平台上的交易价格,制造投资亚泰坊币可以赚钱的假象。

法院审理

被告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

法院裁判

2019年11月8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时某祥、赵某宝等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深圳华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时某祥等12人提出上诉。2020年4月23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时某祥等4人撤回上诉,驳回其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刑终108号)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卢英杰、成红杰等人看到虚拟货币概念火爆,设立“全球通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商议运作“全球通用共赢积分项目”英文缩写:GGP)注册网址为http://O.ggpone.com的会员网站,设立GGP共赢积分奖金制度,以投资购买产品的名义发展会员,并按照投资金额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设普卡、银卡、金卡、钻卡四种,以投资额5:1的比例释放相应的GGP积分,借助http://www.btc100.com网络平台交易变现。

全球通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每周释放3%的积分、用该公司投资人投资的钱款在BTC100网站上回购积分的方式进行托盘(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亿余元),进而达到控制积分价格的目的进行传销活动。

同时,为了发展更多下线,公司设置推荐奖、互助奖、管理奖、平级奖,并按照会员级别、管理级别给予会员不同比例的奖金。该公司为推广“全球通用共赢积分"项目曾分别在人民大会堂及北京云泽山庄召开推广会,以吸引会员参与。经查,该传销网络共计30个层级,涉及会员账号1万余个,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亿余元。

法院审理

关于卢英杰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问题。

经查,卢英杰伙同他人商议运作全球通用共赢积分项目,注册成立全球通用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并非以销售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商业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卢英杰全权负责全球通用公司事务,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控作用。

上述事实有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卢英杰及其辩护人提出“卢英杰主观上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其从事的新型商业模式,在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是主要负责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使认定是传销,也应认定为“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裁判

2019年9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某、成某某等11名被告人两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可见,仅管不法分子以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投资慈善互助等新名词、新概念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培训吸引老百姓参与其中。但,仍符合传销活动中,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构成要件。

这些纷繁复杂的犯罪手段,特别是以金融创新等名义开展的各类金融投资业务,迷惑性强、难以识别,群众容易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但不管该产品、项目被行为人包装的多么纷繁复杂,归根结底,都无法脱离传销的本质特征,应当依法准确认定传销犯罪。

面对当下复杂的投资环境,在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新概念、新渠道面前,司法机关应当严厉打击这类以新概念为噱头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我们也应当深入学习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充分了解投资项目,合理预期未来收益,合理控制投资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定,远离传销组织和非法集资活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各类投资陷阱,切忌盲目跟风,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退出、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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