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现在已迈进互联网时代,众多的网民以网络为平台,构成了一个互联网社会,在这个社会里,网民们以虚拟身份出现,通过网络代码方式进行各项活动,这种以代码为基础的交流方式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出现了网络盗窃等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目前来说,微信、支付宝等快捷手机APP支付是人们日常消费的再平常不过支付方式,在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发财”机会。
案件回放
案例1:盗窃表姐手机后支付宝转账,被判刑
2015年7月30日,张某某与其表姐田某某等人从杭州东乘坐上海南至怀化的K1373次列车返回长沙。列车运行途中,张某某趁田某某睡觉之际,将其价值1960元的NOTE3-N9006三星手机盗走后,将手机支付宝密码进行修改。7月31日,张某某在长沙下车后,通过手机转账的形式,将田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的15500元转入邓某某6217001240002252752的建设银行卡内,随即又将田某某三星手机绑定的另外一张账号为6227002920120194204的建设银行卡内存款30000元划入田某某手机支付宝中,再将该30000元转入邓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
案发后,该455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返还田某某。2015年8月3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法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盗窃游戏装备出售,构成盗窃罪
汪某和蔡某是四川老乡,通过玩一款网络游戏而熟识。两人长期没有正式工作,便将网络游戏作为自己的唯一谋生工具,天天上网打游戏。手头紧的时候,就出售自己修炼的等级较高的技能或游戏人物来维持生计。两人发现有一个人经常会在游戏里喊话“要收售各类游戏内的装备”。汪某发现此人的装备都很不错,便萌生邪念,与蔡某商量盗取这些装备。
很快,汪某就和对方交流了起来,获知了对方为马某,并顺利套出了对方的基本信息。通过一段时间观察下来,汪某初步确定马某的QQ帐户即为马某的游戏登陆账号。后利用获取的马某个人信息,设法盗取了马某的QQ帐户。并以此登陆,将马某游戏账户内值钱的游戏装备盗走。后将游戏装备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他人,共获利4万余元。
到案后,汪某和蔡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案例3:徐某用捡到的手机微信转账,构成盗窃罪
2016年6月的一天,徐某在路边捡到一手机,该手机是小王使用,为了使用方便就没有设置密码。徐某捡到后打开手机,发现手机微信里有零钱。他灵机一动,添加自己的微信为好友,将零钱一次性全部向自己的微信转账。后小王报警,徐某被抓获。
经法院审理,徐某成立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律师总结
网络盗窃,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网络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当前,网络盗窃案件时有发生。
社会在发展,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网络盗窃也是盗窃,案例中盗窃虚拟财产、游戏装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都构成了犯罪。我们都知道,即使是拾到了他人的钥匙、房卡,也不意味着就可以登堂入室获取房间内的财物;即使主人没有锁门或者锁抽屉,也不意味着里面的财物可以任意取用;即使保姆吃住都在雇主家,如有擅自窃取雇主财物的行为,仍然应当以盗窃论处。拾得他人手机,擅自使用手机上的微信、支付宝,以此占有他人财物,道理和这些事例都是一样的,都属于盗窃的行为。
律师提示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盗窃在各地一般是2000元就是犯罪,盗窃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就按照治安违法处理。
按照现有的司法实践,不仅仅是微信转账给自己构成盗窃罪,即使是将他人“微信钱包”中的零钱发至微信群中供大家“抢红包”而致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同样构成盗窃罪。
2016年7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了保护支付宝、微信账户财产的安全应以实名注册认证,同时增加支付密码的安全度。如果手机丢失或被盗,应第一时间向银行申请冻结相关业务,并立即到通讯营业厅挂失手机号码并补办,同时发布信息通知亲朋好友,以免造成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另外要做到拾金不昧,捡拾贵重物品不予归还也可能构成犯罪,法律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可能构成侵占罪。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也就是说,如果你不归还,他人可以以不当得利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