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检察微信公众号消息,夫妻俩“搬砖”创业致富,在不同网络平台买卖虚拟币进行所谓的“投资”,而实际是为上游犯罪洗钱。
近日,西湖区检察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赵某、魏某提起公诉。
该案的案发源起于一起“刷单”被骗案。
今年4月21日,王小姐在手机微信群中看到一则刷单兼职的信息。经联系,对方给其发送了一个价值168元的商品链接,王小姐按要求将该商品拍下后,并未进行在线支付,而是根据对方的要求,把钱款直接转到对方的银行账号。完成刷单后,王小姐的账户内返回178.8元,接下去的6笔刷单生意,王小姐共赚了200多元。
当晚,对方再次联系她进行刷单,并需连刷四单再返还。王小姐没有多想,按照白天的程序开始刷单,可没想到的是,晚上的单都是大单,3740元,5368元,18988元......刷单过程中王小姐似乎一下子明白了,王小姐当即报警。
警方发现,王小姐被骗的钱,都流向了赵某和魏某所持有的两个移动账户。经查,这两个账户除了为“刷单”犯罪提供“中转”账户外,还有多笔资金流入,涉嫌为上游犯罪分子洗钱。
7月6日,警方将魏某抓获,赵某在打探魏某下落时,也被抓获。
经查,两人是夫妻,赵某此前还曾经营一个网店。今年4月初,赵某得到了一个赚钱的途径,就是“搬砖”赚钱,所谓“搬砖”就是在一个APP上买来虚拟币,然后在另外一个只能卖不能买的APP上以原价卖出,然后获得佣金,一般情况下,卖5000个币能返还25-40个虚拟币。
赵某做了几天,觉得这是个稳赚不赔的好生意,于是拉着妻子魏某分别注册了账号。很快,两人的移动账户及所绑定的银行卡显示异常或被冻结。赵某联系银行,得到的消息是账户可能涉嫌洗钱。
虽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但赵某还是心存侥幸,通过借用亲友的账户继续实施该行为。
在审查逮捕阶段,赵某辩称,买卖虚拟币只是投资行为,主观上并不明知涉及洗钱,不认为自己犯罪。对此,检察官提出恢复被赵某和魏某删除的手机和电脑数据,查询账户冻结时间等意见,引导侦查取证。
聊天记录显示,4月16日,在魏某账户出现异常时,魏某曾询问赵某虚拟币是否来路不正,赵某告知可能涉及黑钱,触及了风控等内容。可见,赵某并非不明知行为的性质。再加上通常正规的投资应该是能买能卖,而他们为什么非要从一个APP上买虚拟币,而要到另一个只能卖不能买的APP上卖呢?其中必有猫腻。实际上,是犯罪分子是为了洗钱多走了几道层级而已。
经查,2020年4月初至7月6日期间,赵某伙同魏某以上述方式为上游犯罪行为提供帮助,非法获利15万余元。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近日将两人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