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中山的一名男子用实力立住了“宠妻狂魔”的人设,还连带上了热搜。根据新闻报道,具体经过如下:
反诈中心接到线索,发现一男子疑似被网络投资诈骗,民警第一时间电话劝阻被多次挂断,之后上门劝阻,该男子表示没有被骗;次日,民警再次找到该男子,男子称知道对方是骗子,已转账40多万,还平静地表示,如果不是民警专门跑一趟,他还打算再给骗子转150万元,就当给沉迷于虚拟货币投资骗局的老婆一个教训。
这个结局反转的让人瞠目结舌,下意识的反应就在想,这种情况下,骗子还构成诈骗罪吗?因为无论是理论学习,还是实践办案,诈骗罪作为常见罪名,经常被用来与盗窃罪做对比,而区分二者最关键的点,就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即成立诈骗罪的前提,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
诈骗罪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新闻中的男子,在明知对方是骗子的情况下仍然转账,按照其说法,经过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之后,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男子转账是为了给老婆买个教训,是主动放弃了对40万元的所有权,那么,男子就不能成为被害人,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该男子作为猪队友,还神助攻的成为了“帮助犯”,帮助骗子达到了诈骗的目的。
按照这种说法,如果在没有其他诈骗行为的情况下,该骗子是否就不构成诈骗罪了呢?
新闻还有个主角,就是男子的老婆,她是不知情的被害人,实践中,如果男子的主观想法没有被广而告之,男子的老婆在真相大白后,完全可以将夫妻二人都作为被害人提出刑事控告。
当然,就算到了现在这种境地,骗子看到了新闻,也不一定对应得上是自己骗到手的钱和被害人;退一万步讲,即使精确到具体的钱和人,男子放弃的40万元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婆还是可以主张自己被骗了20万。按照法律规定,20万属于“数额巨大”,刑期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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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最后一种情形来分析,男子的20万元是否就打水漂、无法要回了呢?可以参考民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在财产没有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随时放弃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如果财产已经转移了,但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文的新闻就可以参照第(一)项规定,要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