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雅视频敲诈价值740万元比特币,以为敲诈虚拟货币可避免法律制裁,殊不知虚拟货币也是财产,也可能构成犯罪。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犯罪嫌疑人庄某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庄某系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在知名地产公司工作,本是一名前途无量家庭幸福美满的栋梁人才,却因一时贪念误入犯罪歧途。2017年9月,庄某因工作需要向同事张某借取硬盘使用,偶然发现硬盘内有一隐藏文件夹,内有被害人王某的私人照片以及和前女友性爱视频。原来该硬盘系张某之前就职的公司统一配发,经多人共同使用,王某曾使用过该硬盘,并将个人资料备份其中,后被张某携带至庄某现公司使用,因文件夹隐藏显示,张某一直不知情。
通过调查,庄某得知王某家境优渥,便心生贪念,购买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注册新微信,联系王某以对外公开照片和性爱视频为威胁向被害人勒索钱财,利用“比特币”可以匿名转账又在国内禁止流通这一特性,向被害人敲诈200个比特币(市场价值约740万元人民币),企图逃避公安机关追查。经协商被害人同意支付120个比特币(市场价值约440余万元),后因担心嫌疑人会以同样理由反复敲诈,遂未支付款项并选择报警,后警方将庄某捉拿归案。
经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尽管国家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比特币在国际网络上仍然可以进行场外交易,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产品,也代表着个人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实际价值,敲诈勒索比特币,这种“新操作”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目前,福州市晋安区任免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对犯罪嫌疑人庄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