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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查封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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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要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吗

别想啦!醒醒吧!

天上掉下来的不是馅饼

是陷阱

!!!

2018年以来,长乐区检察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共28件33人,涉案金额约5.27亿元,造成损失约1.13亿元。目前已提起公诉30件35人(含17年受理18年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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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打着“无本生利”等幌子的

非法金融活动时有发生

很多人在不懂投资、一心只想赚钱的心态下

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最终落入非法集资、传销犯罪的陷阱

案例

1

集资诈骗案

2017年4月,聂某喜(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杜某齐等人在长乐区注册成立福建某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批发、零售珠宝首饰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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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杜某齐与聂某喜等人商量合议以销售翡翠为名向不特定群众吸收投资款,并招募专门从事吸收投资款的营销人员“杨帆”、“潘新忠”等人(均使用假名)诱导群众进店投资,被告人杜某齐、聂某喜等人策划以“买一送二”(即投资五个月赚回本金、十个月赚一倍本金,每十天结算投资返利款),并以免费赠送高价翡翠为诱饵,以发放传单广告、赠送礼品等方式向公众公开宣传,向不特定人群黄某琳、陈某英等36人融资数额人民币150.98万,返利款人民币23.2952万元,共计集资人民币127.6848万元。

后被告人杜某齐收取投资总额5%的提成,其主要负责接待投资人;会计被告人刘某钰负责管理福建某有限公司财务以及支付佣金为诱饵,怂恿群众介绍新投资者;“杨帆”、“潘新忠”等人负责向受害人公开宣传、怂恿群众进行投资,并收取群众投资款的35%作为提成奖金;聂某喜负责组织、策划向群众吸收投资款、从外购买翡翠销售,收取群众的投资款60%(未扣除投资返利款、公司日常开支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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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钰及聂某喜等人均逃匿。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杜某齐在长乐区河下街被群众扭送至长乐区城关派出所。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某钰在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南收费站治安检查点被民警抓获。

2018年6月20日,长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杜某齐、刘某钰涉嫌集资诈骗罪向长乐区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28日,长乐区法院判决二被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杜某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刘某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AA

案例

2

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林某锋本人或是通过其亲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在长乐市梅花镇等地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其姐夫王某立在台湾的石油项目。被告人林某锋承诺给付被害人年利率30%—60%不等的高额分红作为回报,但同时要求被害人在投资石油项目的同时,要出借与投资款同等数额的资金给被告人林某锋,借款年息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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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锋通过上述方式向长乐区梅花镇等地的宋某云、郑某文、蔡某华等四十余名群众共非法吸收资金共人民币1533.8万元,其中投资款人民币836万元,借款人民币697.8万元。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锋因无力支付宋某云等人的分红款和利息而出逃。至案发时,被告人林某锋共向相关投资群众支付分红款共人民币159.73万元,支付利息共人民币5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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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林某锋在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一民房内被长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8年2月2日,长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长乐区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20日,长乐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AA

案例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11月15日至2015年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以自己为会首,向长乐区金峰镇等乡镇周边公众人员,组织经营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会值的民间互助会4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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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12年11月15日开始的互助会78名,会值人民币1000元;2013年10月15日开始的互助会82名,会值人民币1000元;2014年5月20日开始的互助会56名,会值人民币2000元;2015年1月25日开始的互助会73名,会值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某身为会首每名按会值金额收取会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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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上述4班民间互助会全部倒会。经福州闽航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核对加计程序报告,被告人陈某组织四班会全部会员已加会款(含会首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3613210元,四班会全部未标会员已加会款(含加会首款)总金额为人民币3011540元。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

2018年6月8日,长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长乐区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16日,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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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投资不谨慎,亲人泪两行

非法集资“陷阱”防不胜防

今天,长乐区检察院就带大家get一下

非法集资防范攻略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的“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部: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防范非法集资

“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

1

看融资合法性。合法的融资,如发行股票、担保公司、开展P2P业务、小额贷款等都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可到监管部门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2

看宣传方式。看是不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获取的集资信息,或是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

3

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贷款?集资款用在实体经营项目还是投向不明?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

4

看参与集资的主体,是不是谁都可以参与。

“三思”

思是否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思投资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投资回报率高于5%的,避免头脑发热,一定先问问家人和朋友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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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不会掉馅饼

高额返利是套路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编辑 | 黄颖、王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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