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春尽安
编辑|文知远
数字货币起源于发达国家,也有了很多值得借鉴的监管经验。
数字货币不同于一般的金融科技创新,既不能一刀切全面禁止或取消,又不能任由其自由发展,前者不利于鼓励科技创新,后者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
另一方面,当今数字时代,越来越多的人隐匿在网络的世界,网络虚拟世界往往会削减个人应承担的道德义务。
在增进个人利益的驱动下,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更多的人利用网络漏洞和技术手段谋取私利。
因此,政府部门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制度安排和监督管理约束,确保数字货币的发行及流通使用等符合规范。
由于数字货币的仍处在发展成长阶段,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监管主体和监督管理范围是规范数字货币运行、防范风险的第一步。
对符合监管条件要求的数字货币的监管可以直接纳入货币发行管理的法律体系中予以监管,如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
但对现行货币法律体系进行研究和评估,适时更新。
对于不符当前货币法律体系管理范围的私人数字货币,监督管理机构应提请立法机关研究修订法律体系的可行性或单独立法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
例如,德国在《银行法》、《资本投资法》、以及《支付服务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中作出了对数字货币的相关规定;日本颁布了《资金结算法》和《支付服务法案》明确了对数字货币的全方位监管。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发挥数字货币优势作用降低风险的重要保障。
此外,在数字货币运营监管方面,需要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设立准入标准,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推动对数字货币分类监管的立法。
因数字货币的发展仍处于探索、试错阶段,可以推进使用“监管沙盒”的创新机制进行测试。
这种模式最早是由英国在2015年提出来的,用来鼓励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
在沙盒的“安全空间”内数字货币可以测试从发行流通到运营管理的所有环节,以保证创新技术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
只有不断推进监管创新,才能确保未来数字货币健康发展。
在对数字货币的监管规范方面,可以参考借鉴美国和瑞士的实践经验。
纽约金融监管部门对数字货币的管理建立了监管标准并制定了法规,分别从行业准入、资金交易、反洗钱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另一方面,美国证券管所还要求数字货币发行和交易必须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监管许可证,定时披露信息,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
瑞士则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上采取了明晰的分类监管制度。
根据瑞士数字货币监督管理规定,将数字货币划分为三大类:
支付用途类代币、实用类型代币和证券属性类代币。
支付用途的数字货币充当货物或服务的支付手段,具有货币的支付职能和流通职能,受到《反洗钱法》的监管;
实用类的数字货币是在特定的生态系统内为共享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金的代币,若不构成投资行为,不作特别监管;
资产类数字货币代发行主体发行的股权或债券,受《证券法》的监管。
除了区分数字货币的分类外,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对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首次公开募集资金(ICO)采取不同的监管明细要求。
并且明确对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的监管也会存在混合监管的情况。
因此,数字货币监管方面,英国、美国、瑞士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方法以及先进的监管理念和实践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
但在应用过程中,不能直接照搬照抄他国方式,要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一步步探索出符合国情的数字货币监管模式。
各国央行承担着国家外汇管理、清结算中心和反洗钱等工作职责,是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主要监管机构之一。
在对数字货币平台的监管上,可以与其他机构部门如信息管理机构、司法部门以及税务部门合作,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框架,共同实现对数字货币平台的日常监督管理。
在准入资格上可以制定数字货币平台标准,如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金额、要求全额缴纳等。
在监管范围上,可以加强为数字货币提供服务的交易平台的反洗钱的审查和财务的审计,并且定期检查评估交易平台自身的网络安全管理能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
对数字货币平台合规性的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社会大众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这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如美国(MSB)、加拿大(FMS和MSB)、日本(FSA)和瑞士(FIMANA)等国对符合要求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颁发相关牌照,美国还对符合证券定义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实施注册制;
日本除财政部注册要求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还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用户信息保护、风险管理及资金管理等进行重点审查。
除此之外,加强交易平台的监管还可以定期对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道德素养,严格要求持证上岗等。
另一方面,可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入手,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建立实名身份认证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以确保用户财产安全。
数字货币常被用来当作洗钱的工具,这是当前数字货币发展中存在的最大道德风险之一。
传统的纸币通常由于面值有限,不方便携带,在进行现金交易时成本较高,且有暴露身份信息的风险。
相比之下,数字货币无需携带,只需要通过网络系统就可以实现点对点的快捷转移。
且具有很强的匿名性,使得数字货币成为洗钱活动的不二选择,也大大增加了反洗钱的监管难度。
在传统货币的反洗钱法律中,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对用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查、记录交易历史并提交可疑报告,以便于对洗钱犯罪活动进行监管。
但当前大多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都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数字货币的资产转移已经脱离了传统的银行账户。
也就是说在使用数字货币进行交易支付时无需通过第三方银行清结算中心系统,这就大大超出了反洗钱法的适用范围。
各国应根据新的情况,研究制定针对打击使用数字货币洗钱的监管法令。
由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和支付转移服务。
因此在制定实施反洗钱的监督管理法令上可以重点强调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对客户身份进行实名验证,记录平台交易信息,以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当数字货币持有人将数字货币作为交易媒介,也就是说充当货币的基本职能时,也需要作为资产进行征税。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数字货币先被兑换成了法定货币,再使用法定货币进行交易,从理论上讲,这整个交易过程中实现了货币的流转。
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通常会被投机者当作金融投资衍生工具进行投机炒作。
大量的数字货币由于初始分配的不公平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或集团手中。
在数字货币投资交易中,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巨大,普通投资者承担了更大的风险,损失被分散到中小投资者身上。
造成了极大的不公正,监管机构应该予以更严格的监管,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尽可能减少数字货币的投机风险,当前我国对数字货币采取了最严厉的监管态度。
不承认比特币的等加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严禁使用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支付,同时禁止任何机构从事与加密数字货币有关的平台服务业务。
虽然这种严厉禁止的方式,有助于打击数字货币的投机套利行为。
但直接禁止并无法消除风险,只会让数字货币的交易变得更加隐蔽,并不能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在加强对投资者保护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比特币许可证》法案,针对数字货币出台明确的监管法规。
例如,要求数字货币平台需持有足够应对兑付风险的优质资产;
为防范数字货币平台高杠杆交易的风险,可以提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备金率;
建立数字货币平台投诉管理机制;实行严格的交易记录审查机制,要求平台必须向客户提供有效合法的交易凭证;
对投资客户根据风险承受等级进行划分,让客户充分了解数字货币潜在的投资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