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曾报道国家发改委4月8日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中,涉及“虚拟货币挖矿”部分被列入第三类淘汰类中的第一大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十八)其他”条中的第6款。
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与“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小型焚烧炉“等一起,被列为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方面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工艺之一。
淘汰类的类别下但注释中谈及:“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1年1月1日是指应于2021年1月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由于该条目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所以按照这份征求意见稿都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的条目之一。
发改委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引发热议,“比特币挖矿将被淘汰”一度持续位列微博热搜榜的第十位。
综合近两日业内人士观点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
1.虽然被列入“淘汰”的产能,但是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尚处于意见征询阶段,要真正实现引导相关参与者退出”挖矿”业务的产业淘汰执行周期,目前还未可知。所以现阶段监管层面更侧重释放“淘汰”信号,而非实际执行。
有业内人士对财经网表示,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之前,监管层面已不止一次释放类似信号。
据悉,2018年初,国务院下属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曾发布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积极引导辖内企业有序地退出比特币挖矿业务。随后内蒙古自治区下辖地级市鄂尔多斯市率先响应,发布相关通知,要求各区政府多措并举,综合采取电价、土地、税收和环保等措施,引导相关“挖矿”企业有序退出。
该业内人士认为除非明令禁止,目前的信号释放并不能直接影响矿业的发展。
据证券时报消息,针对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嘉楠耘智以及比特大陆公关部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对公司经营并无实质性影响。
2.长久以来,尤其是在得到主流领域的接纳和认同之前,虚拟货币挖矿对环境的实际影响存在一个灰色地带。虽然距上次监管释放“淘汰”信号已经过去一年多,但是监管层面依旧停留在虚拟货币挖矿能耗大、安全隐患以及偏离实体经济方面的缺陷上。
此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第53期)中,央行副行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潘功胜在工作部署中谈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限制偏离实体经济需要、规避监管的’创新’。因此,对于与实体经济无关的伪金融创新不应予以支持,下一步,应多措并举,综合采取电价、土地、税收和坏保等措施,引导相关企业有序退出。”
并且该简报在述及虚拟货币’挖矿’情况时提到,相关省市整治办认为,‘挖矿’产业与实体经济并无关系、耗能较大,一些企业存在安金隐患,一些企业以‘大数据产业’为包装享受地方电价、土地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此,矿圈及其他熟悉加密生态业内人士此次提出了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挖矿产业可以充分把那些能源丰富但是难以得到有效输出利用的闲置电力资源利用起来,顺带解决贫困地区的就业机会。
例如知密大学发起人刘昌用在接受Odaily星球日报时表示,“受损害最大的是国内电力资源丰富但难以输出的贫困地区。从这个角度看,发改委的政策是不明智的,不过,他们也只是按既定方针行事,缺乏对密码经济的充分理解。”
莱比特矿池CEO江卓尔在接受火星财经的采访时有相似观点,他表示在我国四川等地弃水弃电严重的情况下,比特币挖矿是一个能无污染把弃水变美元的奇妙行业,而且出口比特币可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此外,挖矿在芯片设计、矿机生产、运输、运行、维护、供电等领域,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增加了四川、云南、内蒙、新疆等老少边穷地区人民和电站、电网的收入。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好处。
所以由此可能反映出,政策制定者和市场现状之间存在一定的认知差异。
对于监管风向对矿场拿电用电的方面影响问题,矿工Colin3对财经网表示,此次对中小矿场来说影响较小,但是对大的供电单位和挖矿大户之间一定会有影响,因为资本庞大,所以担心的问题更多。并且,不是所有挖矿都是利用了闲置电力,此监管政策一出,无论矿场是否仅仅是利用了当地闲置的电力资源,尤其是对于大型矿场来说,此前在当地享有的有关电价、土地和税收等方面优惠都有可能影响极大。同时他也认为,大资本背后的关系灵活,其中或存在很多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