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三要件。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01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02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03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0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05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
近年来,国家对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但是,在暴利的驱使下,仍有一些不法分子挖空心思,铤而走险,披着合法企业的“外衣”开展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以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养老开发、食品保健等名义注册公司,巧立名目,以高回报为诱饵,变着花样在拆迁户、老龄人群体中集资,目前我市已有部分市民上当受骗。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仔细甄别、谨慎投资,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一、非法集资形式多,核心就是骗人钱财。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尽管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披着“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互助平台”“股权债权投资”等各式“马甲”,但万变不离其宗,无外乎画饼、造势、吸金,即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虚假宣传造势等,让投资者多掏腰包,一步步落入陷阱,其核心就是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投资人的钱财。
二、非法集资陷阱多,谨慎投资切莫上当。
非法集资往往通过虚构一个合法运营的形式,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对集资对象进行“洗脑”,承诺短期内给予高额回报,并利用亲情关系、熟人关系,通过一带一入会、给付人头费,吸收更多的投资人和社会闲散资金。对此,广大群众要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你惦记他的利息、他贪婪你的本金”,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多向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咨询;对不熟悉的理财项目或公司要多问几个“为什么”:有没有政府部门的批准,经营范围有哪些,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决不轻信高额利息承诺。有投资需求时,一定要选择正规银行机构或其他合法途径,切莫因贪婪高额回报而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三、非法集资是犯罪,出现损失后果自负。
非法集资是政府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损失,自行承担后果。同时,我们也责令那些正在组织非法集资活动的公司和个人立即悬崖勒马,妥善做好集资款清退,并主动向市打非办或公安机关说明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储蓄持续增加,投资活动也日趋形式多样。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广大市民朋友的积极参与,为此,我们真诚希望广大市民朋友都能积极投身到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中来,并提醒大家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自觉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如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苗头和线索,请及时劝告身边的亲属、朋友不要上当受骗,避免受到财产损失,并积极向市打非办举报(举报电话:0731-88981572)。
宁乡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