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项目融资的方式是指对于某类具有共同特征的投资项目,项目发起人或投资者在进行投融资设计时可以效仿并重复运用的操作方案。传统的项目融资主要包括直接融资、项目公司融资、杠杆租赁融资、设施使用协议融资、产品支付融资等,随着项目融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型项目融资方式,如BOT、PPP、ABS、TOT、PFI等,这里主要介绍新型融资方式。
(一)BOT方式
BOT(建设—运营—移交)主要适用于竞争性不强的行业或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其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特许权协议期间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实际上BOT是一类项目融资方式的总称,通常所说的BOT主要包括典型BOT、BOOT及BOO三种基本形式。
1.典型BOT方式
投资财团愿意自己融资,建设某项基础设施,并在项目所在国政府授予的特许期内经营该公共设施,以经营收入抵偿建设投资,并获得一定收益,经营期满后将此设施转让给项目所在国政府。这是最经典的BOT形式,项目公司没有项目的所有权,只有建设和经营权。
2.BOOT方式
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方式与典型BOT方式的主要不同之处是,项目公司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政府允许项目公司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将项目资产以融资目的抵押给银行,以获得更优惠的贷款条件,从而使项目的产品/服务价格降低,但特许期一般比典型BOT方式稍长。
3.BOO方式
BOO(建设—拥有—运营)方式与前两种形式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项目公司不必将项目移交给政府(即为永久私有化),目的主要是鼓励项目公司从项目全寿命期的角度合理建设和经营设施,提高项目产品/服务的质量,追求全寿命期的总成本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使项目的产品/服务价格更低。
除上述三种基本形式外,BOT还有十余种演变形式,如BT(建设—移交)、BTO(建设—移交—运营)等。
所谓BT,是指政府在项目建成后从民营机构(或任何国营/民营/外商法人机构)中购回项目(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与政府投资建造项目不同的是,政府用于购回项目的资金往往是事后支付(可通过财政拨款,但更多的是通过运营项目来支付);民营机构是投资者或项目法人,必须出一定的资本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可以由民营机构自己出,但更多的是以期望的政府支付款(如可兑信用证)来获取银行的有限追索权贷款。BT项目中,投资者仅获得项目的建设权,而项目的经营权则属于政府,BT融资形式适用于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出于安全考虑的必须由政府直接运营的项目。对银行和承包商而言,BT项目的风险可能比基本的BOT项目大。
如果承包商不是投资者,其建设资金不是从银行借的有限追索权贷款,或政府用于购回项目的资金完全没有基于项目的运营收入,此种情况实际上应称作“承包商垫资承包”或“政府延期付款”,属于异化BT,已经超出狭义项目融资的原有含义范畴,在我国已被禁止。
(二)PPP方式
PPP(公私合作或公私合伙)融资方式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是指政府与民营机构(或任何国营/民营/外商法人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授权民营机构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电厂、水厂等)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监狱、警岗等),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从广义上来讲,PPP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包括传统承包项目、开发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项目。传统承包项目中,民营机构只负责部分分包工作,其他大部分工作由政府负责;开发经营项目中,民营机构在合同期内负责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合同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合作开发项目中,私营部门参与项目的融资,与政府共同分享项目的经营收入。PPP融资方式强调政府与民营机构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也正因为民营机构参与到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为保证自身利益,项目建设过程中会积极选取最佳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使得服务质量得到提升。PPP强调的是优势的互补、风险的分担和利益的共享。
PPP与BOT在本质上区别不大,都是通过项目的期望收益进行融资,对民营机构的补偿都是通过授权民营机构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即建成项目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成为支付经营成本、偿还贷款和提供投资回报等的唯一来源),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回政府(也有不移交的,如BOO)。
当然,PPP与BOT在细节上也有一些差异。例如在PPP项目中,民营机构做不了的或不愿做的,需要由政府来做;其余全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只起监管作用。而在BOT项目中,绝大多数工作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则提供支持和担保。但无论PPP或BOT方式,都要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从而提高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这是PPP或BOT的最重要目标。此外,PPP的含义更为广泛,反映更为广义的公私合伙/合作关系,除了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还可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国营机构的私有化等,因此,近年来国际上越来越多采用PPP这个词,有取代BOT的趋势。
PPP方式与BOT方式在各方责任方面有着较为明显的不同,总的来说,BOT项目中政府与民营企业缺乏恰当的协调机制,导致双方自身目标不同,出现利益冲突,而PPP融资方式中政府与民营部门的关系更加紧密,具体比较见表5.2.1。
表5.2.1PPP与BOT各方责任比较
大
PPP方式与BOT方式比较,各方在项目不同阶段的参与程度存在不同,具体见表5.2.2。
表5.2.2PPP与BOT各阶段参与程度比较
(三)TOT方式
TOT(移交—运营—移交),是从BOT方式演变而来的一种新型方式,具体是指用民营资金购买某个项目资产(一般是公益性资产)的经营权,购买者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该资产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后,再将项目无偿移交给原产权所有人(一般为政府或国有企业)。TOT特别受投资者青睐,在发展中国家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该模式为政府需要建设大型项目而又资金不足时提供了解决的途径,还为各类资本投资于基础设施开辟了新的渠道。
1.TOT的运作程序
TOT的运作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制定TOT方案并报批。
(2)项目发起人(同时又是投产项目的所有者)设立SPC或SPV(特殊目的公司或特殊目的机构),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C或SPV。SPC或SPV通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3)TOT项目招标。
(4)SPV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
(5)转让方利用获得的资金建设新项目。
(6)新项目投入使用。
(7)转让项目经营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
2.TOT方式的特点
与BOT相比,TOT主要有下列特点:
(1)从项目融资的角度看,TOT是通过已建成项目为其他新项目进行融资,BOT则是为筹建中的项目进行融资。
(2)从具体运作过程看,TOT由于避开了建造过程中所包含的大量风险和矛盾,并且只涉及转让经营权,不存在产权、股权等问题,在项目融资谈判过程中比较容易使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并且不会威胁国内基础设施的控制权与国家安全。
(3)从东道国政府的角度看,通过TOT吸引国外或民间投资者购买现有的资产,将从两个方面进一步缓解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
(4)从投资者的角度看,TOT方式既可回避建设中的超支、停建或者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债务等风险,又能尽快取得收益。采用BOT方式,投资者先要投入资金建设,并要设计合理的信用保证结构,花费时间很长,承担风险大;采用TOT,投资者购买的是正在运营的资产和对资产的经营权,资产收益具有确定性,也不需要太复杂的信用保证结构。
(四)ABS方式
ABS(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过程。
1.ABS融资方式的运作过程
ABS融资方式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
(2)SPV与项目结合。即SPV寻找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其融资风险仅与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建设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本身的风险无关。
(3)进行信用增级。
(4)SPV发行债券。
(5)SPV偿债。
2.BOT方式与ABS方式的比较
项目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属于项目公司的,在特许期经营结束之后,所有权及与经营权将会移交给政府
根据合同规定,项目的所有权在债券存续期内由原始权益人转至SPV,而经营权与决策权仍属于原始权益人,债券到期后,利用项目所产生的收益还本付息并支付各类费用之后,项目的所有权重新回到原始权益人手中
对于关系国家经济命脉或包括国防项目在内的敏感项目,采用BOT融资方式是不可行的,容易引起政治、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问题
在债券存续期内资产的所有权归SPV所有,但是资产的运营与决策权仍然归属原始权益人,SPV不参与运营,不必担心外商或私营机构控制,因此应用更加广泛
只涉及原始权益人、SPV、证券承销商和投资者,无需政府的许可、授权、担保等,过程简单,降低了融资成本
(五)PFI方式
PFI(私人主动融资)是指由私营企业进行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从政府方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在运营期结束时,私营企业应将所运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
PFI融资方式具有使用领域广泛、缓解政府资金压力、提高建设效率等特点。利用这种融资方式,可以弥补财政预算的不足、有效转移政府财政风险、提高公共项目的投资效率、增加私营部门的投资机会。
PFI是一种强调私营企业在融资中主动性与主导性的融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政府以不同于传统的由其自身负责提供公共项目产出的方式,而是采取促进私营企业有机会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全新的公共项目产出方式。通过PFI方式,政府与私营企业进行合作,由私营企业承担部分政府公共物品的生产或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私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或给予私营企业以收费特许权,或政府与私营企业以合伙方式共同营运等方式来实现政府公共物品产出中的资源配置最优化、效率和产出的最大化。
1.FFI的典型模式
PFI模式最早出现在英国,在英国的实践中,通常有三种典型模式,即经济上自立的项目、向公共部门出售服务的项目与合资经营项目。
合资经营项目中,项目的控制权必须是由私营企业来掌握,公共部门只是一个合伙人的角色。
2.PFI的优点
PFI与私有化不同,与买断经营也有所不同。PFI方式的核心旨在增加包括私营企业参与的公共服务或者是公共服务的产出大众化。
PFI在本质上是一个设计、建设、融资和运营模式,政府与私营企业是一种合作关系,对PFI项目服务的购买是由有采购特权的政府与私营企业签订的。
PFI模式的主要优点表现在;
(1)PFI有非常广泛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在学校、医院、监狱等公共项目上也有广泛的应用。
(2)推行PFI方式,能够广泛吸引经济领域的私营企业或非官方投资者,参与公共物品的产出,这不仅大大地缓解了政府公共项目建设的资金压力,同时也提高了政府公共物品的产出水平。
(3)吸引私营企业的知识、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公共项目的效率和降低产出成本,使社会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化,同时也使政府摆脱了受到长期困扰的政府项目低效率的压力,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和财力用于社会发展更加急需的项目建设。
(4)PFI方式是政府公共项目投融资和建设管理方式的重要的制度创新,这也是PFI方式的最大的优势。在英国的实践中,被认为是政府获得高质量、高效率的公共设施的重要工具,已经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3.PFI方式与BOT方式的比较
PFI与BOT方式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但在一些细节上仍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