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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uid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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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2020年8月12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公布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即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后续视情况扩大到其他地区。

此通知一出,一些人就在公开交流平台上欢呼雀跃,觉得自己手里买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即将被合法化,被国家认可为流通货币,但其实数字人民币和虚拟货币有着本质区别,人民银行数字货币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一种法定货币,等同于现金,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没有国家信用,不具有法偿性。

一、涉嫌刑事犯罪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就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虚拟货币本身作为商品自由流通,并不违法,却因其自身网络依存的特性可能在某些违法犯罪活动中成为犯罪的工具。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湘07刑终45号)

2014年11月,刘某与他人合伙收购了美国某公司,利用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推广虚拟货币“网络黄金”。2015年10月,被告人冉某与刘某联系,请求与刘某合作在中国大陆地区推广新的虚拟货币。同年11月,刘某找美国软件公司开发出新的虚拟货币“天合积分”又称“天合币”。刘某与冉某商定,借鉴“网络黄金”的模式,设定了天合积分的奖励计划、销售模式,以刘某及某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大陆地区推广天合积分。2015年11月20日,刘某以某公司董事长的名义任命冉某为某公司中国大陆地区营销总监。

天合积分奖励计划及销售模式规定,会员入会至少需缴纳人民币币种下同1万元或1万元以上1万元的倍数,取得会员资格。会员依照会员及其下线缴纳资金的数额区分级别,分为星、金、钻等十五个级别,缴款数额越大级别就越高,级差奖提成比例也就越高。会员投资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其中动态收益又分为直推奖、级差奖、平级奖,按照会员缴纳资金的70%计算即PV值。直推奖即直推会员可拿新会员投资额PV值的10%;级差奖即会员发展新会员后,下线会员投资额的PV值与上线会员和下线会员提成比例的差值的乘积;平级奖即直接推荐的下线会员与推荐人属同样级别的,推荐人可以获得该下线会员级差奖的0.5%。会员按照推荐和安置关系形成推荐网络图和安置网络图,每个会员可以推荐和安置多人,使会员层级呈现“太阳射线”状的层级结构。为了宣传天合积分,刘某、冉某鼓吹购买天合积分的利润,对某公司进行包装,宣称某公司拥有五大造血功能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冉某、孟某、邓某等个人银行账户及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和扣押涉案赃款及孳息共计921187214.91元。

刘某、冉某等以推销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和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粤刑终624号)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郝某、杨某伙同崔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会议、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期间,郝某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杨某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的招商会,向社会公众进行推广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LCC虚拟货币。经司法会计审计,报案的700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85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经统计投资和损失数额总计人民币22842621.25元。

郝某、杨某参与推广虚拟货币非法交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诈骗罪(2020皖06刑终13号)

2017年9月,万某成立黄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万某任实际负责人,雇佣人员进行公司化经营,雇佣杨某担任公司总监,郭某负责公司财务,潘某负责公司考勤、工资发放。万某为非法牟利,通过他人与曾某联系,要求曾某搭建“微交易”平台,曾某即在互联网上搭建了后台可以修改数据的“微交易”平台提供给万某,并提供平台维护等技术帮助。自2018年1月至8月,万某等人以赢利为诱饵,吸引客户向平台大量注资,再通过杨某、郭某从后台修改数据,造成客户亏损,以骗取客户资产,通过被害人的资金亏损实现公司赢利及个人提成的目的,实施诈骗活动。

万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诈骗数额753834.3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工具,还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二、公民之间因虚拟货币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2019湘0626民初3449号)

本院认为部分摘录: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告口头委托被告代为购买虚拟货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原、被告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原、被告委托和接受委托的行为也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向原告交付了价值13×××00元的虚拟货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被告向名称为“红福”的霸屏天下账户转入虚拟货币均发生在同一天,符合虚拟商品交易迅捷交付的交易特征。经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罗某进证实,名称为“红福”,UID为“428536”的霸屏天下账号系原告所有。而被告提交的转账单据、转账记录(账号名红福)、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在收到原告的13×××00元人民币转账后,已经于当天向名称为“红福”,UID为“428536”的霸屏天下账户转入了13×××00虚拟货币。因此,应认定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了13×××00虚拟货币。事实上,根据证人罗某进、张某的陈述,罗某进在交易发生时与原告在同一茶楼,罗某进作为介绍人也因委托购买虚拟货币的事项在当天多次通过微信与被告相互发送人民币转账截图及霸屏天下虚拟货币转账截图等信息进行沟通。多次发送转账霸屏天下虚拟货币到红福账号的截图,按照正常人的语言理解,其已经向罗某进及原告方明示表达完成了购买霸屏天下虚拟货币的委托的意思,鉴于虚拟货币迅捷交付的交易特征,那么如果未到账,根据正常交易习惯,罗某进及原告必定会当即提出异议。然而原告与罗某进不仅在交易当时未对交付行为、交付虚拟货币价值等问题提出任何异议,且在之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直到现在霸屏天下APP已经无法登陆,霸屏天下虚拟货币无法提现,可能面临较大损失时才提出一年前没有收到虚拟货币,并声称名称为“红福”的霸屏天下账号并非其所有,有违诚实信用,也明显与虚拟商品交易的正常交易习惯不符。因此,对于原告未收到被告交付的价值13×××00元的虚拟货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受托人)已经完成了原告(委托人)的全部委托事务,即代原告用13×××00元人民币购买13×××00虚拟货币。双方的委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3×××00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虚拟货币交易可能还会涉及到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等纠纷。

由此可见,在委托他人代为购买虚拟币发生纠纷时,如果不涉及刑事犯罪,会按照正常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进行审理,“谁主张,谁举证”,证明已经交付或者购买了虚拟货币,必须要举证,起诉前搜集好相关的证据,方能胜诉,一旦平台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再次进入困难,要求返还购买虚拟货币的款项也会因举证不能而得不到支持。

三、律师提醒

(1)虚拟货币与数字货币本质上不同,不要因为商务部出台的数字货币试点通知,而误以为虚拟货币今后可以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2)代币发行融资早在2017年就已经被国家相关部门定性为非法融资行为,披着区块链等外衣进行的代币发行宣传,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均是不合法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3)虽然虚拟货币本身不违法,但很可能会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一旦构成犯罪,轻则遭受财产上的损失,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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