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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货币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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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来自 链内参(ID:lianneican),作者:内参君,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

现阶段,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使科技犯罪水平逐渐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进行转变。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但同时也衍生出更多新形式的网络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当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也面临着同样的难题,围绕这项技术诞生的新型犯罪模式正在增加。

一、虚拟货币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现状

区块链技术最初因为比特币为人们所知,而虚拟货币作为区块链技术最为成熟的应用,经常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于信息加密、匿名交易,跨境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等。因此,自2013年以来,我国就相继出台相关法案提示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监管的态度是不支持也不鼓励普通民众进行虚拟货币投资,希望借此降低虚拟货币新型犯罪给监管部门所带来的威胁与压力。

在国际上,为了加强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2018年10月修订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明确要求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范畴,并对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并且在2019年6月发布的《基于风险的虚拟资产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方法指南》中,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则提出了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的具体要求。

二、中心化交易所在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中的作用

作为虚拟货币流通聚集的交易场所,中心化交易平台在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应对措施和发力对于各国监管而言尤为重要。在2019年日本大阪举行的V20会议上,火币与FATF进行直接对话,火币集团合规部负责人表示平台重视虚拟资产合规发展,并将在该领域持续发力,加强作为虚拟资产服务平台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理解跟合作,以寻求有效管理风险应对方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自身完善的安全风控能力基础上,火币此前推出了“科技助警通道”,并且已经帮助世界多地公检法司开展区块链反诈骗、反洗钱工作。据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4月,洛阳三套《法治时空》频道播出的节目中报道洛阳某高校教师遭遇电信诈骗,涉案资金流入了虚拟货币平台,但在火币及其他科技公司的协助下,该洗钱案件成功告破。

2020年7月16日,包括奥巴马、拜登、马斯克、贝佐斯及比尔·盖茨在内,多名美国知名人士推特账户遭到黑客攻击。这是今年7月影响极大的一次区块链安全事件,也是一起典型的数字货币反洗钱案件,此类案件的难点往往在于黑客会运用各种专业工具进行洗钱。

虚拟货币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监管思路

在这个案件中,诈骗的绝大多数转账都小于0.14个BTC(即小于1000美元),并且黑客还运用了大量的地址进行混淆,这对反洗钱工具的灵敏度提出了很大的要求。但根据媒体得到的消息,FBI最终是根据美国合规虚拟货币交易所Coinbase提供的KYC信息锁定了嫌疑犯。

实际上,恐怖融资的整体路径必然绕不过洗钱,目前区块链加密货币技术的出现让恐怖融资找到了更合适的洗钱渠道。据数字货币资产追踪平台CoinHolmes数据显示,仅2020年上半年,流入数字资产交易所的高风险资产就有13927笔,其中包括黑客攻击、资金盘、暗网、赌博等在内等诸多加密货币地址,资产合计14.7万BTC。

中心化交易作为虚拟货币流通及变现的重要窗口,拥有绝对领先的资产追踪技术与完备的KYC系统,这对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工作推进十分重要。

三、虚拟货币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监管思路

总体来看,目前世界各国在虚拟货币监管经验与技术方面较为匮乏。虽然部分国家会采取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过渡性政策,但从长远来看,虚拟货币的跨国性决定了仅在一国内部采取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政策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有效遏制场外、境外非法交易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协调配合。参照国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标准的要求,加强虚拟货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效监管与防范,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1)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推动虚拟货币市场稳健发展

虚拟货币交易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国性等特点,如果通过监管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等相关活动,那么虚拟货币交易商、兑换商、电子钱包服务提供商、融资服务提供商这类主体实际上在与监管当局合作上十分受限。另外,市场的稳定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近期由于全球几大中心化交易所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的不法分子利用市场恐慌进行犯罪和欺诈,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在行业无序的状态下也有所滋生。

通过采取适当、有效的监管措施来引导虚拟货币市场实现稳健发展,可以促进虚拟货币服务商与投资者在反洗钱跟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自律与积极性,从而促进其主动预防与协助打击相关犯罪活动。

(2)推出合规牌照制度,明确相关主体的义务

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修订金融法规定虚拟货币服务商必须持牌运营。在牌照申领条件中规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要求其在发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线索时,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区块链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执法机构报告,以此或许可以形成对虚拟货币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进行防控的合力。

虚拟货币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监管思路

从目前来看,以火币、币安为首的全球性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商在合规牌照申领方面具有非常大的积极性。截至目前,火币已经取得中国香港、日本、泰国、直布罗陀等国家和地区的牌照,同时有知情人士透露,当前除了火币在申请积极新加坡PSA和美国MSB牌照,币安在MSB牌照的申请上也已经在筹备许久。

通过中心化交易所发放合规牌照,有助于明确相关主体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义务,从而有效缓解监管在虚拟货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所面临的压力。

(3)遵循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思路,加强警企合作

以风险为本原则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第1条建议所确立的反洗钱基本原则。根据该项原则,监管当局应识别、评估和理解虚拟资产活动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活动与运营所具有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基于风险评估采取以风险为本的方法,确保预防或减缓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措施与识别的风险相称;同时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识别和评估其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此种风险。

近几年来,全球各大中心化交易所在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上持续发力。以火币为例,2018年7月,火币正式启动链上资金监控追踪系统的研发工作;2019年初,火币通过推出“科技助警通道”与福建莆田、湖南长沙、河南洛阳等多地警方开展相关交流合作;而自今年6月份开始,火币便发出“对黑产零容忍”的口号,以雷霆之势对黑产进行了严厉打击。

虚拟货币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监管思路

警企合作是行业监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监管可以利用能直接触达市场资本与用户的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商,有效开展虚拟货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工作,而中心化交易所掌握的技术能够协助有关部门时刻监控可疑资产的流向与其现实归属主体,进而大大降低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出现概率。

(4)推进虚拟货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的国际合作

虚拟货币交易具有跨国性、快捷性的特点,犯罪分子可以轻易地选择在监管较为宽松或者不予监管的法域租用服务器、搭建虚拟货币交易网站,或提供虚拟货币存储服务,或者通过互联网实施虚拟货币犯罪活动,使得一国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失效,而主要以双重犯罪为前提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引渡也难以奏效。

为此,有必要在虚拟货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方面开展广泛而有效的国际合作。比如: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积极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协调和运作;加强在虚拟资产监管与调查技术研发方面的国际协调及合作;构建多层次的虚拟货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情报交换平台、安全技术支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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