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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还款账户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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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3000多个虚拟币还款1000万元?法院: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借款协议》无效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钱,出借人给付的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民币、美元等货币,而是所谓“虚拟货币”以太币,这样的借款合同有效吗?日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原告借给被告3000多个以太币,双方约定到期后被告需偿还1000万元人民币。之后,被告未还债,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借款协议》无效,驳回原告诉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8年6月,厦门男子小温认为投资虚拟币大有可为,可是苦于自己没有本金,遂向好友老高借钱。

老高作为出借人,小温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老高借给小温1000万元,并根据小温要求,购买等值的以太坊(ETH)(即“以太币”)数字资产,转入小温指定的账户。借款期限为21个月,小温应于2020年4月30日及2020年6月15日前分两笔(每笔500万元)将该借款以人民币银行转账形式返还老高。双方约定,若小温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则无需支付借款利息,若逾期还款,则需向老高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央行的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小温还款之日止。

《借款协议》签订后,老高于2018年6月29日分别转入550个、2000个、500个以太币,2018年7月1日转入115个以太币,共计转入3165个以太币,双方协商3165个以太币等值于1000万元人民币。之后,小温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老高人民币1000万元。

后因小温未依约还款,老高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温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虚拟货币不具法偿性,《借款协议》无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以太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更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故老高主张以交付价值1000万元以太币完成案涉借款交付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案涉的借款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案涉老高与小温之间关于以太币的交易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老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适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思法宣)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投稿、区域合作请私信或发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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