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佟莉莉,在闺蜜徐雅静的推荐下购买了4.6万元理财产品“蒂克币”,仅一个月的时间,收益近1.7万元,如此高的收益深深吸引了佟莉莉。为此,她把身上所有现金5.3万余元又一次投入到了蒂克币理财中,但这次,佟莉莉不但没有赚到钱,投资的本钱还损失了一大半。协商无果后,一气之下,佟莉莉便把闺蜜徐雅静告上了法庭。
那么,“虚拟货币”是否合法?理财“虚拟货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4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就该起委托理财虚拟货币引发的新型纠纷,向社会公布了答案。
闺蜜引荐“虚拟货币”理财
佟莉莉与徐雅静都是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徐雅静比佟莉莉小三岁,两人既是同事,又是比亲姐妹还亲的闺蜜。上班时,两人形影不离。下班后,经常相约一起逛街、购物、玩耍。有了好事,两人一起分享;有了烦恼,两人一起分担。
徐雅静有个男朋友,名叫卞志海,开了一家公司,在经营的同时,也专注于一些投资理财。因比较善于投资理财,卞志海也挣得了一些钱,让徐雅静十分的钦佩。2016年,卞志海接触到了一种网络虚拟货币蒂克币,就试着投资了一些,几个月下来,玩得也不错,挣的钱比炒股票还多,让徐雅静对卞志海更另眼相看。
蒂克币,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投资渠道,对徐雅静来说,有些神秘。为了满足徐雅静的好奇心,也让徐雅静放心,卞志海便解释说:“蒂克币投资,就是挖矿,即花钱租或买矿机挖矿,从而获得蒂克币。矿机,由全球领先的云矿机模式提供,不用担心矿机的维修、升级及更新,全部云端系统智能化管理。挖到蒂克币,可以通过蒂克币交易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绑定银行卡之后,在交易平台上面随时买入和卖出,完成兑换,从而使投资得到实现。”说到这里,卞志海将徐雅静搂入怀中,自信道:“蒂克币限量发行2800万枚,通过矿机20年的时间开采出来。因为数量恒定,越开采越少,参与蒂克币挖矿,成为蒂克币玩家的人越来越多,玩的人越来越多币子就会越来越少,所以蒂克币会越来越值钱。在这之前,比特币是最好的虚拟货币,从最开始的0.03美元上涨到现在的4000元,上涨了20万倍,刚开始的时候很多人看不懂,看不明白,也不相信,但是现在事实证明上涨了近20万倍,几年前投资价值1万元的比特币,现在就是价值3000万元。可是,现在比特币已经进入买涨卖跌的时候,错过了投资的最佳时期,而蒂克币是一种新型的数字电子虚拟货币,刚进入我国一年左右,是目前最具投资价值的币种。”
卞志海分析得头头是道,徐雅静听得似懂非懂,但对卞志海自信的巨大投资情景十分感兴趣,心想有这么好的投资途径,一定要带上闺蜜佟莉莉。
第二天下班后,徐雅静与佟莉莉相约到外面吃饭。席间,徐雅静对佟莉莉说道:“我男朋友卞志海对理财挺在行的,赚了不少的钱。现在,他开始玩起了蒂克币。据他说,蒂克币很有投资价值,收益不是一倍十倍的赚,如果玩得好,赚取更高的收益都不是神话。如果你有兴趣,就让我男朋友帮你投资,有财我们一起发呗!”
“蒂克币,究竟是什么东西?”见佟莉莉不解,徐雅静就将卞志海对她所说的内容,依样画葫芦向佟莉莉也说了一遍。见有如此好的事,佟莉莉也就动心了:“行啊!那我就投上几万元,让你男朋友带上我一起发财呗!”
这样,佟莉莉于2017年1月18日、2月11日,两次来到卞志海的公司,通过卞志海公司的pos机刷卡支付了2.1万元、2.5万元。随后,卞志海在蒂克币平台上注册了一个新的账号,用佟莉莉投资的4.6万元购买了5台矿机,用于挖掘蒂克币,并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码。
随后,卞志海就帮佟莉莉用5台矿机不断挖掘蒂克币,一个月下来竟然挖到了110个蒂克币,后以每枚310元的价格出售了这些蒂克币。卞志海拿出其中55个蒂克币的收益款,在扣除手续费后,先后于3月10日向佟莉莉支付7050元、于3月11日向佟莉莉支付1万元。“这是你这个月的投资收益,以后每个月都有收益。”卞志海告诉佟莉莉。
投入了4.6万元,仅一个月的时间,收益就近1.7万元,如此高的收益深深吸引了佟莉莉。为此,她于3月16日从收取的收益款中再次拿出1.5万元交给了卞志海。考虑到卞志海帮自己赚钱花了不少的精力和一些费用,佟莉莉明确表示这次所付的款项加之之前给付的4.6万元,扣除一些费用后,共5.3余万元作为投资款,用于投资蒂克币,希望能获取更多的收益。
反目成仇闹上法庭
就在佟莉莉期待能获取更多的收益款时,一个月的时间就匆匆过去了。佟莉莉来到卞志海的公司收取收益款,得到的却是卞志海无奈的解释:“由于有电视媒体披露蒂克币是一场骗局,蒂克币已经崩盘了,网站也关闭了,5台矿机内还有很多的蒂克币,可现在已经无法兑现,我也没有办法。”
“怎么会是这样?!我投入5万多元,仅仅两个月的时间,就收到1.7万元的收益,其余的就这样全打了‘水漂’吗?”佟莉莉怎么也不能接受这样的现实,“那你也得把我亏的钱补给我吧。”
可是,卞志海认为自己是帮佟莉莉理财的,对于亏损他根本无义务赔偿,对佟莉莉的要求,卞志海自然是断然予以拒绝。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对卞志海的解释有些存疑,佟莉莉于6月8日又反过头来找到徐雅静,向徐雅静要到了那5台矿机的密码并进入账户,试图变卖矿机里面的蒂克币。
但变卖蒂克币需要用绑定的手机接收验证码,佟莉莉又试图将5台矿机绑定的卞志海的手机号码变更成自己的手机号码,但却无法修改,从而无法实际操纵蒂克币交易。
无奈之下,佟莉莉请徐雅静从中协调。6月12日,在徐雅静的周旋下,卞志海联系蒂克币交易平台矿机账户安全客服人员,要求更改5台矿机绑定的手机号码,却被告知无法更改,佟莉莉的亏损也就不能通过交易挖到的蒂克币来弥补。
“虽然蒂克币已经崩盘,但自己的损失不能就这样算了。是徐雅静劝说自己投资蒂克币的,并向自己推荐了她的男朋友卞志海。现在卞志海不肯赔偿自己的亏损,那么亏损就应当由徐雅静来赔偿。”于是,佟莉莉便又找到了徐雅静,希望徐雅静能劝说卞志海赔偿自己的亏损,不然自己的损失要求由徐雅静来赔付。可是,对这样的要求,徐雅静觉得太过分了,表示无能为力。这样,曾经的闺蜜就此产生矛盾,直至反目成仇。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2017年10月27日,佟莉莉来到了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徐雅静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佟莉莉说:“2017年1月,徐雅静以投资少收益多而动员本人投资购买蒂克币,本人信以为真便同意购买。当年1月18日到2月11日投资了4.6万元,产生收益7000元,后我将两者共计5.3万元再次投资到蒂克币中。但此后徐雅静再未向本人支付过收益。本人认为,徐雅静以投资经营蒂克币为由收取本人投资款5.3万元,现仅退给其1.7万元,余款3.6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对此,徐雅静辩称,首先佟莉莉所诉主体不适格,佟莉莉和蒂克币交易平台构成理财合同关系,现佟莉莉主张的标的物在蒂克币交易平台,自己并未侵占,佟莉莉应当起诉要求蒂克币交易平台返还;其次自己作为受托人已尽到相关的合同义务,本人于3月10日支付佟莉莉收益7050元、于3月11日支付佟莉莉收益1万元,从未侵占佟莉莉的投资款。
除此之外,徐雅静还称,投资理财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佟莉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投资的风险性,风险责任应当由佟莉莉自行承担。另外,自己的男朋友卞志海曾于6月12日联系蒂克币交易平台账户安全客服人员,要求变更绑定的手机号码,可见本人并无侵占佟莉莉投资款的主观恶意。
庭审中,徐雅静申请她的男友卞志海出庭作证。法庭上,卞志海说:“佟莉莉投资的钱用于在蒂克币平台上购买5台小型矿机,当时是用我本人的手机号码注册购买,我为了操作方便,便将佟莉莉矿机生产出来的蒂克币转入我本人的矿机内操作,我在2017年3月以310元/个的价格出售了佟莉莉矿机生产的110个蒂克币,其中55个蒂克币的收益款扣除手续费后的17050元我已支付给了佟莉莉,由于我系蒂克币平台的二级代理,获得15个蒂克币的奖励,另外40个蒂克币奖励给了我上一级代理。目前由于市场行情不好,蒂克币的市场价格已跌至10元/个左右,但我与徐雅静并未侵吞佟莉莉的矿机及生产的蒂克币。”
对卞志海当庭所做的证言,佟莉莉不予认可,并表示怀疑卞志海并未用其投资款在蒂克币交易平台购买5台矿机。
非法债务不受保护
江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中称,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蒂克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蒂克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佟莉莉系将投资款直接交由徐雅静的男朋友卞志海用于投资购买蒂克币平台上的矿机,也系卞志海以其手机号码注册购买矿机和向佟莉莉支付蒂克币所谓收益款,佟莉莉与卞志海而非徐雅静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佟莉莉委托卞志海投资和交易蒂克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佟莉莉自行承担。故对佟莉莉要求徐雅静返还购买蒂克币资金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月27 日,江宁区法院依据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佟莉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佟莉莉与徐雅静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警惕虚拟货币理财风险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兴起,各种名目的“虚拟货币”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转向了这种新型“货币”。正如比特币,从无人问津的小众把玩之物,最初只有0.008美元每个蹿升到7000多元人民币的高价,后更如云霄飞车一般直落深谷,在1500元左右徘徊。而这,仅仅是两年不到的时间。此后,名目繁多的各种虚拟货币相应问世。然而,在强烈的造富效应和高科技包装的外衣下,“虚拟货币”逐渐成了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
为此,我国对虚拟货币加强了风控管理。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载明: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然而,上述的这些规定,只是行政机关给予的指导性管理意见,但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虚拟货币是否合法,便成了法律的空白。在此情况下,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江苏首例因委托理财“虚拟货币”引发的新型纠纷,从法律的基本原理、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对我国金融带来的潜在风险出发,结合相关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首次以司法判决形式否定“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明确表示法律对此不予保护。该院的判决,意义十分重大,将对此类纠纷的裁判产生深远影响。
本案的发生,也给我们带来一定的警示。对此,有关业内人士指出,现在网络上以“挖矿”为名的虚拟货币泛滥成灾,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三千多种,基本都是下载比特币源代码后,对数量、加密方式等稍加修改,可以说都是“山寨比特币”。此类虚拟货币号称不受各国央行管控,但每一笔投资者有定向的投资对象(即卖矿机的机构,一般都在国外),只是很多投资者稀里糊涂不知道而已。这种打着云矿机旗号的所谓虚拟货币基本上是圈钱的,其产生的虚拟货币没有长远投资价值,一旦卖矿机的机构破产,就将一文不值,且越后进的人越倒霉。对于此类货币的投资虽然是个人自由,但国家对此类货币是持否定态度的,我们对此类投资须保持高度警惕,最好不要碰。(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