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十六):
办案手札|虚拟货币“矿工”涉嫌诈骗罪,37天成功阻击批捕
作者:
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何天云律师: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本月,我们团队新增一起因出售USDT涉嫌诈骗罪,37天成功阻击批捕、当事人无罪释放的经典案例。本案由我与团队何天云律师主办。为总结办案经验,分享办案经过,特写成办案手札,以此记录为当事人争取自由的全过程。
正文:
2020年3月31日,正在收拾昨夜出差返家行李的我,接到了一个当事人家属打来的电话,说是有一个虚拟货币的案件,情况紧急,希望我能够尽快介入。我大概问了案件情况,当事人是一名挖以太坊(ETH)的“矿工”,将ETH兑换成USDT后进行出售。在一次交易中,因为买币的下家收到了“黑钱”而被刑拘,这位当事人也因受到下家的牵连而被武汉某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家属之所以说案件紧急,是因为还有两天就是刑拘的第三十天了,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近两天就会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逮捕。
刑事案件“黄金三十七天”,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告知了家属时间的紧迫性,也很好奇家属为什么到了这个节点才找到我们。家属说他们一直在武汉找律师,但一直找不到对虚拟货币比较了解的专业律师,直到在网上看到了我撰写的相关文章,才第一时间与我取得了联系,并希望我能马上介入,为案件注入专业的力量。
对于这突如其来的委托,我的心情是既感欣慰又有压力。一方面,作为专业律师,当事人认可律师的专业并慕名而来,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但另一方面,案件到了这个节点,且马上又是清明假期,只留两天的时间给我们,能否顺利完成工作,又是一件充满压力与挑战的事情。
但我还是决定接受委托,因为以我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来判断,我认为当事人很可能是无罪的。能够以法律专业帮助蒙冤之人脱离囹圄,是一名刑辩律师的无上荣光。
放下电话,我第一时间联系了搭档何天云律师。何律师是我们团队的核心律师之一,我们曾一起办理了多个虚拟货币类的案件。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能够与何律师一起合作办案,压力也会减轻许多。
商议完毕,我放下了正在收拾的行李,索性也不必收拾了,关上行李箱,又是一段新的旅程。
十七点四十分,广州南,出发。
抵达武汉站已是晚上十点,距离当事人所在的武汉L区尚有一个多小时的车程。
清明时节,绵绵春雨不请自来,驱散了烟花三月的良辰美景,带来的,是猝不及防的倒春寒。长街如梭,繁华的街巷也在寒风夜雨中失了热闹。
到达酒店已近十一点半,当事人家属一直在等待着我们到来。
放下行李,也顾不上舟车劳顿,我跟何律师便立刻与当事人的家属们开起了会议,商谈案件的进展与工作安排。
从家属口中得知,当事人Z某是一名从事电脑及硬件销售业务的个体经营户。因为业务的关系,对电脑硬件熟稔的他与朋友开始接触“挖矿”,并合资在甘肃某“矿场”投资了几十台“矿机”。而出事的D某,是Z某的朋友,Z将其与合伙人“挖矿”所得的ETH兑换为USDT后,出售给了D。D某实际上是一个“搬砖”者,以相对低的价格购入USDT而后出售,赚取一定的中间差价。D在某次出售USDT的过程中,收到了一笔疑似与诈骗犯罪相关的资金。公安机关在侦办这起诈骗案的过程中找到了D,而后顺藤摸瓜将Z与其合伙人一起抓获。
大概了解了情况后,我跟何律师一致认为这起案件与我们之前办理过的不予批捕的案件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当事人并不存在诈骗的行为,也没有诈骗的故意,只是在交易USDT的过程中不慎被其他诈骗案件所牵连。
在向家属详细地分析了案情后,我跟何律师也作出了具体的工作安排:
首先,我们认为当事人是无罪的,所以我们现阶段工作的目标就是争取三十七天不予批准逮捕;
其次,时间紧迫,我们需要尽快会见当事人Z某,详细地了解案情,而后尽快有针对性地出具法律意见书;
最后,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第一时间将法律意见交给承办检察官,并争取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安排好工作计划,已是凌晨两点。夜色如墨,风雨更甚。
清晨醒来,简单洗漱并用完早餐,我与何律师便打车向武汉市L区看守所赶去。与我们以前去过的看守所不同,L区看守所位置不算偏远,“隐匿”在一片高楼大厦之后,也没有高墙与瞭望塔,看起来更像是一座五六十年代的工厂。若不是门口挂了块牌子,我们还真不敢相信这扇普通厂门之后便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场所。
昨天接受委托后,我们便第一时间打电话向看守所预约会见。但看守所告知,预约会见的人数已经满了,我们如果想会见,只能现场排队,待其他律师会见完之后才能安排,且不能保证我们一定能够见到当事人。
对此我们早有预料,自疫情以来,预约会见已是常态。但时间紧迫,如果不能顺利见到当事人深入了解案情,将对下一步的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所以,即便需要排队等待,我们也必须争取会见的机会。好在运气不错,虽然等待了近一上午的时间,但我们最终还是见到了当事人Z某。
Z某大概三四十岁的模样,与其家属描述的一致,可以看出是“老实人”。按照惯例,我跟何律师首先介绍了我们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介绍了家属委托我们的情况,随后便开始了细致的发问。
我们团队的办案习惯是,每次会见都会制作细致的会见提纲,将准备询问的问题先行拟好。这样的准备工作既是为了提高会见效率,也是为了防止遗漏细节。这次也不例外,我与何律师有针对性地就“挖矿”、USDT交易、资金走向等关键问题连夜草拟了二十多个问题,在会见时向Z某逐一询问。
根据Z某的回答,其在2017年便开始接触“挖矿”,2018年因行情下跌停了一段时间。2020年开始,随着行情上涨,其开始与几个好友合资,购买了几十台设备在甘肃某“矿场”投资“挖矿”。在D某向他们购买USDT之前,他们都是通过火币、比特儿等平台出售USDT,并未出现什么问题。D某与他们也认识很多年,因为之前投资“挖矿”失败,才开始向他们买USDT用来“搬砖”,赚一点差价。至于D某是如何出售USDT的,他们并不知晓。根据Z的陈述,D某家境殷实,信用也比较好,他们才愿意将USDT卖给他,价格是按照当天交易牌价让利1%。实际上,他们与D的交易仅维持了一个多月,只进行了五、六笔交易,是其中一笔交易D某在卖出的时候收到了“黑钱”。
会见持续了近一小时,我与何律师轮流发问,案件的细节已基本掌握,会见也就到此结束了。临别之时,我们告诉Z某:“我们认为你是无罪的,无论案件进展到何种程度,我们都会坚持为你做无罪辩护。”
既然是无罪的,就应当坚持无罪。
上午的顺利会见,为我们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与何律师利用中午的时间整理了会见笔录,梳理了案件的脉络,下午便前往L区的某派出所,与办案民警简单沟通了案情,并询问案件进度。经过沟通,我们得知案件已经移交给公安法制科预审,今天或明天肯定会移送到检察院。
从派出所回到酒店,已是傍晚。风雨暂歇,我与何律师也稍作休整,因为今夜,才是繁重工作的开始。
根据工作计划,我们要赶在明天下班前,也就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第一时间,将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递交至检察院,并争取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之所以要这样安排,是因为审查逮捕的时限虽然有七天,但实际工作日只有五天,再除去报批程序上花费的时间,留给检察官审查的时间只有三四天左右。而这次的案件在七天之内又包含了清明节假期,时间就更少了。考虑到这些因素,能够提早一天提交意见,便能够多一分主动,多一分胜算。
但是,想要按计划在明天下班前提交法律意见,就必须要赶在明天下午之前完成法律意见并定稿。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工作。
晚上八点,文书工作正式开始。
因为工作量大,我与何律师进行了分工,由何律师先行整理案件基本事实,撰写事实部分,由我根据现有资料撰写法律意见提纲,而后再对正文部分进行分工写作。
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整理,是我们团队的工作习惯。因为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检察官审查案件的时间有限,能够在沟通过程中让检察官一目了然地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让沟通更加高效。而在正式行文前先行撰写提纲,对主要辩护观点进行梳理,则能够确保法律意见行文的流畅及逻辑的缜密,确保文书写作能够紧扣辩点且没有遗漏。
分工完成事实整理及写作提纲后,我与何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再次梳理,并结合整理的事实及写作的提纲,确定了法律意见的主要观点:
“一、本案同案人D某因从事虚拟货币“搬砖”业务从Z某等人处购买USDT。Z某等人与D某进行USDT交易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交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Z某与XX被诈骗一案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XX被诈骗平台诈骗与Z某向D某出售USDT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关联性。Z某不构成诈骗罪。
三、Z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其他任何犯罪。
四、D某、Z某等人不存在从事犯罪活动或帮助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的事实和行为。D某、Z某等人系当前部分诈骗分子利用USDT等虚拟货币从事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建议检察机关审慎审查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对Z某等人不予批准逮捕,并尽快释放在押人员。”
确立了主要辩护观点,我们便开始了法律意见正文部分的写作。此时,已是第二天凌晨。
今夜,注定无眠。
完成法律意见初稿,已是第二天清晨。休息之后,我们便开始对法律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和校对的工作。由于本案是虚拟货币类案件,法律意见中涉及到很多专业术语,例如“挖矿”、“矿机”、“搬砖”、ETH、USDT等。为了便于检察官阅读,我们又专门增加了名词解释一项。
待到法律意见正式定稿,已是下午三点。这期间,何律师一直在联系L区检察院案管,查询案件是否移送,但始终未能查询到。
下午四点整,依然没有案件移送的消息。由于今天是三十天期限的最后一天,无论如何案件在下班前都会移送过来,否则便是程序违法。笃定这一点,我与何律师决定不再等消息,直接前往L区检察院。我们的判断是没错的,在前往检察院的路上,我们便接到了案管打来的电话,告知我们案件已经移送过来了,可以过来提交意见。
到达L区检察院已是下午四点半,还有一小时就到下班时间了。两天紧密的工作,终于到了最后一步。但最后一项工作,却又充满了变数。案管告知我们,按照他们的工作规定,要扫描卷宗并上传后才能分配检察官,这需要至少一小时的时间。即便分配了检察官,我们提出的与检察官当面沟通的要求也未必能够实现,因为那个时间检察官可能已经下班了。
我们决定:等。
在审查逮捕阶段,与检察官当面沟通的机会是非常珍贵的,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够当面沟通。相比于纯粹的书面听取意见,当面听取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传达给检察官。在这一过程中,辩护律师也可以与检察官就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交流。
下午五点五十分,我们的等待带来了好运。虽然已经到了下班时间,但刚分配的检察官尚未下班,并同意与我们当面沟通。
律师接待室,双方坐定,我们便首先向检察官简单介绍了案件事实,随后也将我们对案件的基本观点一一道来。检察官边看法律意见边听取我们的口头陈述。一轮陈述完毕,检察官发表了他的看法。他认为,从案件事实来看,Z某的确没有诈骗的故意和行为,应不构成诈骗罪。但由于USDT近年来一直是洗钱犯罪的重灾区,Z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信罪,还需要进一步考察。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是早有准备的。在撰写法律意见的过程中,我跟何律师便考虑到了本案在无法认定诈骗罪的情况下可能会改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信罪,在法律意见中我们也针对性地就不构成这两个罪名进行了论证。我们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都需要有明确的上游犯罪存在,并且是在明知道上游犯罪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提供帮助行为。而本案目前没有明确的上游犯罪,也无法证实Z某等人知道上游犯罪的存在并提供了帮助行为。本案的行为只有一个,就是Z某出售USDT给D某。
检察官听取了我们的意见,随后又提出了几个疑问:
第一,既然只有出售USDT一个行为,那么Z某出售给D某的USDT是如何获得的,USDT的来源是否合法?
第二,既然Z某是挖以太坊的,那么为什么要出售USDT?
第三,Z某出售USDT的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的情况?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明确告知检察官,Z某手中的USDT都是其挖以太坊,并用以太坊兑换所得的USDT,USDT的合法性没有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是虚拟货币交易的规则。因为USDT是“本位币”,相当于虚拟货币中的“法币”,以太坊等绝大多数虚拟货币是需要兑换为USDT才能出售变现的。
关于第三个问题,Z某卖给D某的交易价格是双方约定比当日交易牌价低1%左右,也就是去掉了交易所的手续费的价格,定价并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是合理的。
解答完这三个疑问,检察官表示:“如果是你们说的这种情况,那我是支持你们的意见的。”
检察官的表态让我们略感意外。毕竟,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明确表示支持律师意见的情况并不多见,这也让我们感到对Z某不予批捕又多了一分希望。
与检察官沟通完毕,这一阶段的工作基本告一段落。两天的时间,紧张又精密,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意外或差错,都有可能导致工作不能达到既定目标。
但,我们还是做到了。
从3月31日连夜赶赴武汉,到4月2日下午六点二十分结束工作,两天的时间,我们完成了会见、与公安机关沟通、出具法律意见、第一时间递交意见以及与检察官当面沟通等一系列既定目标。
4月9日晚十一点,在焦急的等待中,我们等到了家属打来的电话,Z某已经获释,从L区看守所出来了。虽然因为开庭,我们没能到现场迎接Z某获释,但不难想象,Z走出监所重获自由时,他和家人激动的心情。
这一刻,自由与团聚,才是最重要的。
我与何律师也终于松口气。临危受命,顶住巨大压力奋战两天的画面历历在目,终于不负所托,为当事人赢得了自由,也赢回了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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